《合法性与正当性》收入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三种:《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合法性与正当性》《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主题围绕施米特作为宪法学家的思考与命运。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尖锐提出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学和政治学困难,既立足于现实政治问题,又具有思想史视野。
《合法性与正当性》为宪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文献,是施米特在魏玛宪政危机关头书写的法学名作,堪称挽救魏玛民国宪政的“绝望尝试”,明确主张对反魏玛宪法的政党(纳粹)实行党禁。然而战后,施米特却吊诡地被贴上“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标签,1945年被盟军当局拘押近两年。
其间,施米特写作六篇随笔,结集为《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出版,篇幅虽小,但在施米特研究中征引率却很高,因为从中可以看到施米特因欧洲法学传统的彻底崩溃而深感无奈。
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集全新编订
20世纪宪法学经典,揭示现代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困境
葬送魏玛宪政、为纳粹上台铺平道路的竟是自由主义法学?
卡尔·施米特(Carl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
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冯克利,1955年生,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内公认一流水准的翻译家,自1990年代以来对于学术思想的传播有突破性的杰出贡献,在公共思想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主要研究领域为近代思想史。著有《尤利西斯的自缚:政治思想笔记》;译著包括勒旁《乌合之众》,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经济、科学与政治》《自由主义》《科学的反革命》《哈耶克文选》,考德威尔《哈耶克评传》,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伯林《反潮流》,霍布斯《论公民》,施米特《政治的浪漫派》,德沃金《至上的美德》,牛津大学《英美哲学概论》,布坎南《立宪经济学》,傅高义《邓小平时代》等。
李秋零,生于1957年,河南人,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兼任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黑龙江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特邀研究员、辽宁大学哲学系客座教授等。主要研究领域为基督教神哲学、德国古典哲学。著有《上帝·宇宙·人》、《德国哲人视野中的历史》、《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等多部专著及论文数十篇,译有30余部西方学术名著及数十篇论文,包括《康德著作全集》等。
朱雁冰,德语教授,1960年毕业于南京大学外文系,四川外语学院德语系荣休教授,曾任1986—1992年度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和1992—1996年度高等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还是国际日耳曼学联合会(IVG)会员。1980年代在德国沃尔芬比特图书馆作儒家思想在德国的接受(至18世纪末)的专题研究,发表论文《耶稣会与明清之际中西文化交流》(中文)、《莱布尼茨与朱熹》(德文)、《赫尔德、歌德和席勒著作中的儒家思想》(德文)等九篇。译著涉猎哲学、基督教神学和文学等十几种,包括《圣言的倾听者》《基督教理论与现代》《历史与社会中的信仰》等等。
编者说明(刘小枫)
当今议会制的思想史状况[1923](冯克利译)
绪论:论议会制与民主制的抵牾[1926]
导言[1923]
一、民主制和议会制
二、议会制原理
三、马克思主义思想中的专政
四、直接运用暴力的非理性学说
附录:论议会制的意识形态[1925](理查·托马)
合法性与正当性[1932](李秋零译)
引言:与其他国家类型(司法型国家、政府型国家和管理型国家)相对的
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一、议会制立法型国家的合法性制度
二、魏玛宪法的三种特别立法者
结语
重印附言[1957]
从囹圄中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1950](朱雁冰译)
与斯普兰格的交谈[1945年夏]
答曼海姆的广播讲话[1945/1946年冬]
浅说托克维尔的历史编纂[1946年夏]
两座坟茔[1946年8月25日]
从囹圄中获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咏[1948年7月11日]
人名译名对照表
《合法性与正当性》:
施米特的危险大概在于,他过于强调事物的表相,没有总是意识到在为政治制度作理论辩护时必须存有戒心。譬如,支持建立或维持一种制度的人肯定不能经常说,他只是因为一种悲观的顺从才采取行动,或他维护某种事情完全是因为它罪恶较少。如果他想富有成效,他就必须积极地谈论问题,唤起乐观的幻觉,而且只要他还在战斗,那么,甚至他自己也会相信它们。如果这些幻觉后来被证明是欺人之谈,一种制度从长远看仍然不会因此而消失。
施米特所说的“议会思想的相对理性主义”肯定已经“失去了一部分它的一目了然”。它甚至失去了全部的一目了然。凡是希望代表大会的ludicartacei及赋予它立法权作为选择政府标准的人,他们这样做是出于一些宪政主义和社会伦理的考虑、希望和服从,完全不同于基佐和伏萨德的观点。
进一步说,工团主义的[阶级对立]神话理论和法西斯主义的[民族]神话理论,并不是那种一目了然性已经消失的“最强大的表达”。其最强大的表达是别的事情:在实践中,代表有意归属这样的党派,它能够首先让选举结果而非议会来决定最重要的国家政策;政治决策总是唯意志论而非理性的,这种理论观点已在思想史中得到普遍认可。从相信辩论迈向“决断论”的一步早已完成。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是,决策应当继续掌握在稳定的少数(威权主义国家,或极端地说专政制度)手里,还是应当掌握在不稳定、临时性的少数(党派国家)手里;或者,某些社会阶级——无论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是否应当受到排斥或给予优待(特权国家)。尚未证明欧洲面对如此两难选择:议会制抑或专政。如果议会制真的失败了并且无法自我革新,那么,除了议会制以外,民主制还有其他许多组织方式的可能性——虽然它肯定不是君主制,正如它肯定是共和制。但是,今天就此作出判断是完全不可能的,即使在英国或法国也如此,遑论年轻的议会制尚在学步的德国。对非民主国家也不能这样说。当然,欧洲的宪政说不定有一天要面对惟一的选择:民主议会制抑或暴力专政。然而,说这是普遍现实,则我要斗胆否认,尽管存在着列宁、墨索里尼和普里莫-德里韦拉。
(二)如果我拒绝施米特从思想角度看议会制已经死亡的论断,我仍然能够怀着更多的赞赏和认同说,它澄清了思想史中的一些关系和问题。
我至少要对前两章表示赞同,尽管它们包含着许多尖锐的观察与教诲,譬如对“民主正当性的不言自明”和国联打算以民主为由干涉各国内部事务的评论。作者在第一章“民主制和议会制”中认为,民主的定义在一系列同一性(多数意志就是议会意志,议会意志就是人民意志,等等)中,已把自身摧残殆尽,但作者把民主的一种辩护混同于所有的辩护,这种辩护在文献中虽然最为突出,但很难说是欧洲民主化中最重要的因素。从“务实政治”(realpolitik)、民族主义、强权政治(与普遍兵役制的关系)和策略(迪斯累利、俾斯麦)的角度看,对民主化的社会政治论证,一直就比自由和平等的理想更为重要。我已经指出了第二章“议会制原理”的片面性。惟一还应当说明的是,施米特论证中的弱点,因其对基佐的意识形态同样博学而深刻的分析而变得瑕不掩瑜,他将其定位于相信制衡与和谐的自由主义思想界,定位于启蒙运动的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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