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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法治论

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法治论

定  价:98 元

        

  • 作者:刘志伟著
  • 出版时间:2023/4/1
  • ISBN:9787519747282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280.4 
  • 页码:293页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23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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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改革旨在促使金融抑制逐步向金融深化转换,并且更具竞争性、包容性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雏形已现,其中,新兴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蓬勃发展即是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一种典型表征,当然也是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既往针对正规金融体系所建立的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已然难以将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深化发展的现实置于其监管管辖范围之内,抑或是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深化发展已经突破了既有金融监管法律所确立中央垂直金融监管体制所能统辖的有效边界。 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权源来看,为因应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规范与发展,国家已采用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部分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的监管权交由地方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行使,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采取了诸多“先行先试”的金融监管改革创新实践举措。从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定位来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目标一方面是源于中央政府授权或委托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目标的预设,即维护地方政府辖区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之目标的自我定位,即努力发展地方性金融组织或业态,积极为辖区经济发展获取足够的金融服务。本书始终围绕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中的“理论”与“现实”、“规范”与“事实”、“融资”与“监管”这三对主要矛盾,并采用规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别就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发生原因、监管实践、现实约束、法律权限与法律构造这五个层面的内容,以层层递进性的逻辑推演方式逐步展开论证。 第一章为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缘由探微。第二章为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实践考察。第三章为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现实约束。第四章为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律权限。第五章为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监管的法律构造。 观点与创新包括:地方政府“融资”与“监管”职能合一的悖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对象的“三圈层递进”理论;确立中央督察式省以下垂直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机制的行政法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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