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水旱灾害技术应对措施研究》通过对两宋水旱史实的统计分析和在对相关法律制度、机构设置、职官选任等史料的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探讨了两宋灾害应对的组织结构和体系特征,以及危机管理应对机制。
《两宋水旱灾害技术应对措施研究》适合于科学技术史、环境灾害史、宋史等相关学科研究领域的学者,以及对相关问题感兴趣的一般公众参考阅读。
董煜宇,科学史博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天文学史、计量史、科学与社会、灾害史等方面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兼任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理事、上海市科学技术史学会秘书长。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两宋时期水旱灾害概述
一、两宋时期水旱灾害频仍的自然与社会原因
二、两宋水旱灾害的时空分布
第三章两宋时期灾害应对的组织管理
一、灾害预防管理
二、灾害应急管理
三、灾后应对管理
第四章北宋端拱、淳化年间北方特大干旱及政府应对
一、特大干旱的时空分布
二、特大干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三、特大干旱的政府应对
四、结语
第五章北宋黄河决溢及其应对措施
一、修固堤防
二、分水与临时滞洪
三、堵口应急
四、兴修遥堤
五、疏浚河道
六、迁移州军
第六章榆柳栽植与宋代的水灾防治
一、宋代之前的榆柳栽植与护堤防洪之肇端
二、北宋朝廷推广榆柳栽种之举措
三、北宋榆柳栽植效果及防洪堵口之应用
四、南宋时期江南河堰堤防榆柳之栽植
第七章熙丰变法时期刘彝与城市洪涝灾害应对
一、水利知识的获得和能力培养之历程
二、熙丰改革时在京城的农田水利事业治绩
三、熙丰改革时在赣州兴修水利的缘由、成就及影响
附录一两宋水灾纪年
附录二两宋旱灾纪年
附录三1073-1076年北宋特大干旱及其社会应对
附录四宋代白鹤梁题刻枯水记录与干旱灾害关联性研究
一、白鹤梁题刻所记录枯水事件之分类、统计与关联旱灾分析
二、白鹤梁题刻记录之枯水形成相关因素之分析
三、白鹤梁题刻记录之枯水与东亚旱灾的关联性分析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第五章 北宋黄河决溢及其应对措施
黄河水患对历代统治者都是一道难题,北宋时期黄河频繁决溢,为应对黄河的水患,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措施。本章拟从堤防的修固、分水与临时滞洪、堵口应急、疏浚河道、兴修遥堤、迁移州军等方面对北宋时期治理黄河的措施加以探讨。
一、修固堤防
堤防在黄河防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北宋建国伊始就注重堤防的维护,《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丙子又诏:黄、汴河两岸,每岁委所在长吏课民多栽榆柳,以防河决。”①这里明确提到栽种榆柳的目的是巩固堤防以访河决。据相关资料记载和学者研究,易于决溢的黄河下游到北宋初年已经形成了全线连贯的黄河堤防。首都东京濒临黄河,黄河的安危对首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堤防作为防洪的重要屏障,自然受到朝廷的格外重视。
宋太祖时期窦义主持修订的法典《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对堤防有明确的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议日:依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若有损坏当时不即修补,或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谓因不修补及修而失时为水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人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臣等参详今后盗决堤防致漂溺杀人,或冲注却舍屋、田苗、积聚之物,害及一十家以上者头首处死,从减一等,溺杀三人或害及百家上者以元谋人及同行人并处死。如是盗决水小,堤堰不足以害众及被驱率者,准律处分。”①从史料看,不按规定修筑堤防或者修筑不及时者,要受到杖七十的处罚,导致财产损失者,坐赃论减五等。因为过失导致死伤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至于盗掘堤防,造成民众财产生命损失者,要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直至死罪。
根据史料记载,确实有负责巡护的官员因工作不力被处死或处罚的例子。《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太祖开宝四年(971)十一月庚戌,河决澶州,东汇于郓、濮,坏民田。上怒官吏不时上言:遣使按鞫。是日,通判、司封郎中姚恕坐弃市。”②又“真宗咸平三年(1000)五月甲辰,河决郓州王陵埽知州马襄通判孔勖坐免官,巡堤左藏库使李继元配隶许州。”③
不仅如此,为了确保堤防的安全,朝廷还下令沿河州县的堤防官吏,加强对堤防的巡视监管。《宋史》记载:“真宗咸平三年五月,河决郓州王陵埽,浮巨野人淮泗,水势悍激,侵迫州城。是年诏:缘河官吏虽秩满,须水落受代知州,通判两月一巡堤,县令佐迭巡堤防,转运使勿委以他职。又申严盗伐河上榆柳之禁。”④由《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真宗咸平三年五月丁未诏:缘黄汴河令佐常巡护堤岸,无得差出,有阙流内铨实时注,拟勿使乏人。”⑤从史料看,朝廷要求通判每两月必须全面巡视堤防一次,县令辅佐。并严禁盗伐护堤之榆柳,以确保堤防的安全。同年,朝廷又下令,黄河、汴河的堤岸应派专人巡护,不得随便派出差遣,一旦人员有缺,应及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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