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客体论(第二版)》以版权客体范围的勾勒为中心,围绕思想表达两分法和原创性原则,结合非独立创作因素、功能性因素、非文字性因素、事实性因素、表达量的因素和传统文化因素,并联系我国司法实践,对版权客体的内涵与外延进行逐渐深入的解读。
第一版面世后,在同类书中销售情况较好,读者反馈的意见也相当正面。此番修订有较好的市场基础。
围绕著作权客体范围这一主题话语,思想表达两分原则和原创性原则成为著作权法律的两项基本原则。思想表达两分原则回答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是什么”的问题;原创性原则回答保护对象在满足何种要件的时候才能够受保护的问题,即“怎么样”的问题。两大原则的有机结合和准确运用,共同界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范围。于是,思想表达两分原则和原创性原则这两个貌似神离的制度,在著作权客体范围界定这一根本问题上统一起来了。
再版序
要对版权客体制度进行深入研究,首先要厘清版权客体论的基本范畴。范畴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建立版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文化、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版权制度欲实现这种目的需要恰当地确定版权的客体范围。版权客体范围的划定关系到版权制度激励创作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如果版权客体范围划定的过窄,有可能达不到激励创作的目的;反之,如果版权客体范围划定的过宽,则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后来者进一步创作的源泉可能会枯竭。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的版权的本质属性是客体的非物质性。 这种客体的非物质性的本质属性和客体的精神属性使就连黑格尔也感到踌躇和困惑。 版权客体范围的适当和准确的划定的必要性和版权客体本身的属性与特性决定了版权客体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只有正确确定版权客体范围划定的机制和原理,并针对特殊的版权客体进行特别的研究,才能够适当确定版权客体的范围,较好实现版权制度建立的目的。
一、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下的版权客体制度的差异及融合
在版权客体制度的研究中,需注意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的区别。通常认为,作者权体系着眼于保护作者的自然权利,而版权体系则是实用主义的典范,保护版权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与实用艺术的进步。在版权体系,版权被有些学者视为“privilege”,而并非“right”,从此也可以看出其实用主义倾向。在我国著作权法,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继承了作者权体系的衣钵,例如,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作者精神权利的规定。所以,有些学者或法官就顺势推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解释都应该遵循作者权体系的规范,例如,其认为原创性中应该包含所谓“创作高度”的应有之义。然而,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作者权体系与版权体系的界限日益模糊,例如,美国版权法中也增加了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再如,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电影作品主体的设定也并没有采纳作者权体系的典范德国与法国的做法,而是采用了实用主义的做法,将制片人规定为著作权人。然而,通过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观察与研究,我们发现,作者权体系相对于版权体系,似乎已经渐渐式微,例如,著作权的各项权能设置背后都代表了一个产业或利益团体,例如,传统的复制权、发行权,背后是传统的出版印刷业。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的自然权利,似乎只是一种神话。
卢海君,法学博士,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讲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学。在《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等核心期刊分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
导论
第一章 版权客体的范围——以思想表达两分法为中心
第一节 思想表达两分法
第二节 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
第三节 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
第四节 思想的法律地位
第五节 表达的实质与表达的形式——版权客体的重新解读
第二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要件——以原创性为中心
第一节 基本前提:原创性要件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不断深入:原创性要件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内涵丰富:原创性要件的基本范畴
第四节 多种视角:原创性要件的分析方法
第五节 另辟蹊径:原创性要件的悖论
第三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一)
第一节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一——以汇编作品为中心
第二节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二——以数据库为中心
第三节 非独立创作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三——以演绎作品为中心
第四节 功能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一——以实用艺术作品为中心
第五节 功能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二——以建筑作品为中心
第四章 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因素(二)
第一节 非文字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一——以计算机软件为中心
第二节 非文字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之二——以角色为中心
第三节 事实性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以事实作品为中心
第四节 表达量的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以标题为中心
第五节 传统文化因素对客体可版权性的影响——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中心
第五章 版权客体基本原理的应用
第一节 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应用
第二节 作品本质原理的应用
第三节 抽象测试法的应用
第四节 合并原则与情景原则的应用
第五节 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的应用
第六节 原创性原则及实用艺术作品理论的应用
第七节 汇编作品基本原理的应用
第八节 简短文字作品基本原理的应用
第九节 版权客体基本原理的拓展应用
第十节 版权保护、竞争法规范与产业发展
结论 版权客体范围之界定与公共领域之促进
参考文献
后记
再版后记
厘清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只是界定客体范围的第一步。这些对象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之下才能够受到版权保护。一般而言,作品必须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感情,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作品应当具有固定性,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只有满足上述各项要件的作品才能够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