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第2版)》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法律的概念(第2版)》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本书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相信这本发人深省的新版——本书,将成为理论界争议与评论的焦点,并且深受对法理学及法哲学有兴趣的人之喜爱。
《法律的概念(第2版)》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全书分为恼人不休的问题;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等内容。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博观译丛博取西方理论法学经典之作,无流派之限,无时间之别,但求传播学术,交锋思想。
哈特,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他最大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法理学体系,挽救了在“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代表作品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与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以及《论边沁》。
许家馨,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政治大学基础法学硕士班毕业后,完成《法律的概念》之翻译。嗣后赴美国芝加哥大学取得法学硕士(LLM.)及法学博士(J.s.D.)学位,专攻法理学与宪法,师事美国宪法学大家Geoffrey R.Stone与Cass R.Sunstein。目前担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助研究员。
李冠宜,台湾大学法学士(财经法学组)、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基础法学组)。曾为执业律师、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科员。现为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译有《法律的概念》、《法律帝国》。
前言
第一章 恼人不休的问题
第一节 法理论的困惑
第二节 三个反复出现的议题
第三节 定义
第二章 法律、号令和命令
第一节 各式各样的祈使语句
第二节 法律作为强制性命令
第三章 法律的多样性
第一节 法律的内容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三节 起源模式
第四章 主权者与臣民
第一节 服从的习惯与法律的连续性
第二节 法律的持续性
第三节 对立法权力的法律限制
第四节 立法者背后的主权者
第五章 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第一节 崭新的起点
第二节 义务的观念
第三节 法律的要素
第六章 法体系的基础
第一节 承认规则与法效力
第二节 崭新的问题
第三节 法体系的病理
第七章 形式主义与规则怀疑论
第一节 法律的开放性结构
第二节 规则怀疑论的诸多种类
第三节 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与不谬性
第四节 承认规则中的不确定性
第八章 正义与道德
第一节 正义的原理
第二节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
第三节 道德理想与社会批评
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 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
第二节 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
第三节 法律效力与道德价值
第十章 国际法
第一节 疑惑的来源
第二节 义务与制裁
第三节 义务与国家主权
第四节 国际法与道德
第五节 形式与内容的类比
后记
绪论
一、法理论的本质
二、法实证主义的本质
(一)作为语义学理论的法实证主义
(二)作为诠释理论的法实证主义
(三)柔性法实证主义
三、规则的本质
(一)规则的实践理论
(二)规则与原则
四、原则与承认规则
系谱与诠释
五、法律与道德
(一)权利与义务
(二)法律的鉴别
六、司法裁量
注释
附录一哈特生平速写
附录二哈特已出版著作文献
我们假设:有一群人生活在长久以来由专制君主王朝(absolutemonarchreigns)统治的领土,国王雷克斯’借由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性命令来管理他的人民,也就是以这些命令要求人民,去做各种他们若不受到要求就不会去做的事,以及避免去做某些他们若不受到要求就会去做的事;虽然在政权统治之初有些不稳定,但是当动乱平定已久,一般而言,我们可以相信人民是服从于雷克斯的。因为雷克斯的要求通常是艰巨繁重的,而冒着处罚之风险去不服从他的诱惑又相当大,就语词的完整意义而言,我们很难认为,这样的服从属于“习惯”或“习惯性的”。人们的确真的能够养成这种对某些法律的遵守习惯:对英国人来讲,靠道路的左边开车也许就是这种习惯的一个典范。但是在法律遇到强烈之不服从倾向的地方,如当法律要求纳税时,虽然我们最终还是规律地遵守这些法律,但这却不具有习惯之不必反思的、轻易的以及根深蒂固的性格。然而,虽然对于雷克斯的服从总是缺少习惯这个要素,但是它却具有其他重要的要素。我们说,某个人有某个习惯,如早餐的时候看报纸,这表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他都是这么做的,而且他也极有可能重复这个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可以说茌这想象社群中的大多数人,在最初动乱时期之后的任何时刻,他们一直普遍地服从雷克斯的命令,而且极可能继续这样做。
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对于雷克斯统治下之社会境况的说明中,服从习惯是每一位臣民和雷克斯之间的个人关系:每一个人皆规律性地去做雷克斯命令他去做的事。如果我们说大众“有这样的习惯”,就像断言人们在周末晚上习惯地到酒馆去一样,这只是意味着大多数人的习惯是趋向群体习惯的(convergent):他们每一个人习惯地服从雷克斯,正如他们可能每一个人在周末晚上习惯地到酒馆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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