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作者朱岩)是“法学原论系列”之一,书中共分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状况、适用及其体系;责任成立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与功能等十二章内容。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思一普朗克国际私法和外国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和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奖学金获得者。撰写本书第一编总则、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五编占有以及附则部分的内容。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基本概念、历史发展与基本结构
第二章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状况、适用及其体系
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与功能
第四章 侵权责任成立共同必要要件之一——对民事权益的侵害
第五章 侵权责任成立共同必要要件之二
第六章 归责事由之一:过错责任概论
第七章 过错归责特殊问题之一:侵权责任能力作为过错归责前提
第八章 过错归责特殊问题之二: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第九章 过错归责特殊问题之三: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错责任
第十章 归责事由之二:无过错责任之危险责任
第十一章 归责事由之三:无过错责任之为他人承担责任——替代责任与组织责任
第十二章 责任成立的抗辩事由
3.侵权责任法摆脱了传统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外在体系,但同时也面临着重新构建现代侵权责任法的任务。我国民法在法律技术上属于德国法系,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如同上述,《德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对大清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德国侵权责任法仍然在很多方面影响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乃至司法实践,例如,有关违法性要件是否应当属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德国侵权责任法的影响。①传统大陆法系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归责原则上,即过错责任具有中心地位,而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②)处于从属地位。但随着欧洲大陆以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进入到工业化社会之后,危险责任与替代责任的地位日益突出,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在体系,归责原则体系从一元到三元归责体系的发展过程。但是,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法的外在体系仍然落后于侵权责任法内在体系的发展,表现在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迟迟未予修订,原因在于历史的过重负担和修订的难度;而在民法典之外发展出大量的特别法,如道路交通法、铁路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我国《民法通则》从一开始就在特殊侵权中吸取了现代社会重要的危险责任形态——产品责任和环境侵权,但从体系安排上仍然将其称之为“特殊侵权”,并且在侵权责任法归责体系上仍然将无过错责任置于过错责任的阴影下。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但就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仍然缺乏明确的归责事由,并且为他人承担责任仅仅被视为一种特殊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