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2版)》是一部系统全面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型工具书,其内容涉及大法官及与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密切相关重要人物的介绍;联邦最高法院的运作程序和美国立宪注意的内涵;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审理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判例;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以及相关的术语和概念,等等。它从不同的角度勾勒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全貌,为读者提供了有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系统、全面的信息。
《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2版)》对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和目前的运作提供了一个综合性介绍。它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涵盖几类宽泛类别的词条而达到这一目的。传记词条探索了全部大法官、参议院否决的被提名者、在联邦最高法院辩论过的最杰出的律师、以及其他许多在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人物的个人经历和职业生涯。
另一类的词条论述了一些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运作和美国立宪主义的内涵都具有核心意义的概念,它涵盖了诸如正当法律程序、权力分立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之类难以把握的主题。这类词条给概念以定义并追踪它的历史出处和发展;探究这些概念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运行中所起的作用;讨论律师、法官和学者们与这些概念相关的现时理解,并探讨这些概念在美国历史和法文化中的一般含义。
《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第2版)》特别重视说明大法官们在联邦最高法院日常运行中的工作方法——-过程、实践和程序。因此,制度方面的词条从历史视角涵盖了诸如首席大法官办公室,法院书记官,判决意见的陈述和撰写,以及大法官的工作任务之类的主题。此外,还有许多集中研究联邦最高法院之物质环境的文章,包括历史上供联邦最高法院使用的建筑物、现今联邦最高法院大厦的建筑风格。有关最高法院的图书馆、大法官办公室,以及为联邦最高法院增添光彩的绘画和雕塑等主题的小文章,这些小文章也十分有趣。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度是联邦政府的一个最不易接近同时又是最易接近的部门。与行政、立法部门不同,它的成员均是任命而非选举的,而且一旦任命,只要品行良好,他们实际上是终身任职。尽管大法官们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案件的辩论,但他们却要在秘密会议中作出判决,这种做法对外部世界封锁得十分严密,以致人们只能从大法官(通常)所保留的支离破碎的记录中了解其运作情况。大法官们在辩论和判决案件的会议上与其他大法官在一起,但保持自身的独立,即使是他们信得过的法律秘书也被排斥在外。
然而,尽管有这些保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却必须用书面意见对其大多数判决作出说明。约500卷本的《美国判例汇编》,即官方的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提供了过去两个世纪里从高级别法院涌出的浩繁的语句的无言证据。当然,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履行其最高职责,如同最高法院大厦主人口上方的题词所表明的那样,提供“法律下的公平司法”(I qualJusticeunderLaw)来表现自己。联邦最高法院是审理依据《宪法》或美国法律而产生的所有案件和争议的最高裁判庭,因而它起着《宪法》杰出守护人和解释者的作用。《牛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南》的编辑们将以阐明联邦最高法院扮演这一关键角色的方式作为其主要任务。
首席大法官查尔斯·E.休斯(Chai lesEvansHughes)曾经宣称联邦最高法院“在理念上和功能上都是美国特色的”。世界上几乎没有其他哪个法院具有同样大的权力来解释它们自己国家的宪法;也没有哪个法院所做的事能与两个多世纪来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所达到的成就媲美。正如亚历克西斯·德·托克维尔(Alexisde Focqueville)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评论的那样:“迄今为止,我不知道在地球上还有哪个国家以美国那样的方式组织过司法权……也未曾有哪个国家的人民建立过比其更令人印象深刻的司法权。”
中文版说明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撰稿人名录
主题目录
附录一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二 大法官的任命与连任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1789-2005)
总统任期内的任命
大法官继任年志
大法官的继任
附录三 联邦最高法院的琐事与传统
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一”与琐事
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
判例索引
中文词条索引
宪法的起草者们规定新的全国政府应当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三部分应当是一个法院系统。而法院在以前的邦联政府中并不存在。然而,宪法只大概勾勒出了新的司法系统的轮廊,而没有像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那样,作明确的详细规定和限制。因此,第一届国会不得不通过创造法院组织,使宪法的规定得以实现。
《1789年司法法》被视作国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较之普通的立法更类似于根本性的法律(像宪法修正案)。考虑到新政府力量的薄弱,以及法院系统在很多方面所具有的极端的政治敏感性,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会在其漫长的整个第一届任期内,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些问题。而这部最终于1789年秋季出台的法律,被许多人视作一个合理的临时的妥协。然而,归功于敏锐的政治远见、艰苦的努力和幸运之神的眷顾,由那部法律所确立的全国法院系统的大多数重要特征,都得以保持至今。
结构这部法律最持久的特征,也是最令同时代人惊讶的方面,即一个三层等级制度的法院系统结构。在该结构底部的是地方法院,每一法院有一名独任的地方法官,除弗吉尼吉州和马萨诸塞州有两个外,每州都只有一个这种地方法院(弗吉尼亚州偏远的肯塔基行政区要求有它自己的法院作为加入联盟的条件,而马萨诸塞州的缅因地区,也有一个法院)。在这一等级结构顶端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由5名大法官和1名首席大法官(chiefjlUStice)构成。在两者之间是3个巡回法院,即南部巡回法院(当时由南卡罗来纳州和佐治亚州组成;北卡罗来纳州于l790年参加联盟后划人这一区域),东部巡回法院(包括纽约州、康涅狄格州、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罗德岛和佛蒙特州在它们参加联盟后,分别于l790年和1791年划入该区域),以及中部巡回法院(包括弗吉尼亚州、马里兰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和新泽西州)。为了减轻国家和贫穷当事人的费用,巡回法院并不配备自己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