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稿约28万字,共五章。第一章对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定位、概念、研究和实践意义、类型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系统第梳理了社会科学证据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用历史;第三章以社会研究报告为切入点,对中国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法庭上的社会科学证据进行了定量研究;第四章则从证据的审查认定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即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入手,深入分析了社会科学证据的采纳规则和采信规则;最后一章,即第五章,在前述四章论述的基础上,框架性地勾勒出了社会科学证据在我国司法证明中的适用领域。
导论
第一节 科学证据研究与应用体系的开拓
一、常见的科学证据简述
二、科学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证据
三、小结
第二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界定、意义及构成要素
一、社会科学证据的上位概念:科学证据的界定
二、社会科学证据的界定
三、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四、社会科学证据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类型
一、基于研究方法的分类
二、基于生成时间的分类
三、基于事实类型的分类
第一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雏形:布兰代斯辩论摘要
导论
第一章 社会科学证据概论
第一节 科学证据研究与应用体系的开拓
一、常见的科学证据简述
二、科学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证据
三、小结
第二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界定、意义及构成要素
一、社会科学证据的上位概念:科学证据的界定
二、社会科学证据的界定
三、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四、社会科学证据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类型
一、基于研究方法的分类
二、基于生成时间的分类
三、基于事实类型的分类
第二章 社会科学证据在美国司法证明中应用的历史回顾
第一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雏形:布兰代斯辩论摘要
一、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批判与社会学法学的兴起
二、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简述
三、对布兰代斯辩论摘要的评价
第二节 社会科学证据在证明裁判事实中的初步探索
一、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背景
二、司法实践中遭遇的挫折
第三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司法应用的突破与推进
一、理论研究的铺垫与社会研究报告的准入
二、个案中的研究方法受到重视
三、布朗案:社会科学证据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第四节 社会科学证据发展的新阶段
一、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司法应用概况
二、理论研究的繁荣
三、法学院中的社会科学方法教育受到重视
四、纳入科学证据的理论与应用框架
五、法庭辩论争点的转型:从可采性到证明力
第三章 社会科学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研究样本总览
一、研究方法与案例概况
二、案由分析
三、历史回顾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环节分析
一、社会研究报告的取证
二、社会研究报告的举证
三、社会研究报告的质证
四、社会研究报告的认证
第三节 实证研究中凸显的重点理论问题
一、社会研究报告的总体评价
二、社会研究报告的证据形式
三、社会研究报告的公证问题
第四章 社会科学证据的审查认定
第一节 社会科学证据的采纳
一、社会科学证据的关联性
二、社会科学证据的合法性
……
第五章 社会科学证据在我国司法证明中的应用前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公安学学术文库:社会科学证据研究》:
4.基于司法证明目的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特点
在诉讼中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必然需要符合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证明制度的规律,同时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社会科学证据在取证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研究方法至少可以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研究方法的不确定性与多样性。
在司法证明中开展社会研究,目前尚无研究方法上的定论,取证者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可行的研究方法。具体而言,虽然在目前的司法证明实务中定量研究较为常见,而且以抽样调查方法的应用最为广泛,但这并不表明取证者进行社会研究的时候必须进行定量研究或者抽样调查。只不过正如前文所言,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类诉讼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缘故,定量研究中的抽样调查目前存在比较大的适用空间而已。
正是由于研究方法所存在的不确定性,取证者在考虑具体方法的时候往往可以有多种选择。例如,在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案件中,取证者就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印象和反应进行考察时,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电话访谈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不同的方法获取定量数据。这样一来,诉讼一方如果委托不同的人员开展社会研究,他们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便很可能彼此相异,但是结论却很有可能殊途同归。
其二,研究方法的受制约性。
实际上,上述研究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在很多情况下只能针对特定的证明事项才能成立。受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证明制度的多重制约,尽管许多案件事实问题都可以通过社会研究来加以解决,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则可能遭遇困难。例如,定性研究中的参与式观察法一般要求研究者实地介入研究对象至少数月时间,这通常难以在有限的诉讼期限内完成。又如,刑事诉讼的定罪证明标准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而定量研究的结论通常允许存在一定范围的误差,因此在精确性上是否能够满足其要求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论证。这也可以用以说明刑事诉讼中尽管也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知识产权类犯罪,却在现阶段难以像民事、行政诉讼那样类似地采用定量研究来对案件中的重要事实予以证明。
其三,研究方法的可靠性与共识性。
从上文介绍的我国的66起案例来看,笔者并未发现直接针对研究方法可靠性的当事人质证和法官认证。易言之,对方当事人和法官通常并不会对一方当事人采用定量研究中的抽样调查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可靠提出质疑。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司法证明活动中应用的社会研究方法基本上都是该领域达成共识的方法,这些方法本身的可靠性通常并不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当然,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研究方法本身的认可性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司法证明活动中可以选择的研究方法虽然具有不确定性、多样性,但是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又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样态。总之,对于呈交法庭的社会研究报告,其研究方法的可接受性决定了其科学性、可靠性本身通常并不会受到质疑,若该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受到质疑,很可能是因为取证者基于这些方法不适当地得出了难以令人信服的结论。例如,一份社会研究报告在诉讼中受到质疑乃至完全遭到否定性评价,通常是由于这些研究方法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循从而导致了研究结论的不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