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教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程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证券法教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
第一节 证券
第二节 证券市场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四节 证券法的宗旨及其原则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证券市场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制度
第四节 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证券发行概述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念
第二节 证券发行的分类
第三节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第四节 证券发行保荐
第五节 证券承销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股票及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节 股票发行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节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交易方式
第三节 证券交易的强行规则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证券上市制度概述
第一节 证券上市概念
第二节 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第四节 证券保荐制度
第五节 暂停、终止与恢复上市
第六节 证券场外交易
本章小结
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第三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第四节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第五节 反收购制度
本章小结
第九章 证券发行人概述
第一节 证券发行人的概念
第二节 证券发行人的种类
本章小结
第十章 证券投资者概述
第一节 自然人投资者
第二节 机构投资者
第三节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四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 证券交易所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解散与组织机构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和业务规则
本章小结
第十二章 证券公司
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本章小结
第十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述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与解散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职能和监督管理
本章小结
第十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第二节 专业证券服务机构
本章小结
第十五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概念
第二节 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
本章小结
第十六章 证券行政监管机构及自律性监管组织
第一节 证监会及其职能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
第三节 证券业协会
本章小结
第十七章 证券市场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内幕交易侵权
第三节 操纵市场侵权
本章小结
第十八章 证券市场全球化
第一节 21世纪的全球化证券市场
第二节 欧盟的证券监管
第三节 金融服务的单一市场
本章小结
第十九章 全球证券市场的监管合作
第一节 国际金融机构
第二节 20国集团与金融稳定委员会
第三节 国际证监会组织
第四节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第五节 与证券监管相关的其他机构
本章小结
外文参考文献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
职能和监督管理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职能
根据《证券法》第157条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开户”。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结算账户是指办理证券交易中钱券交割而由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
我国的证券账户可以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户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一个主体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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