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新视野研究丛书:国际法视角下的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研究》以欧盟最新的《里斯本条约》为研究对象,采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交叉研究的视角,从回顾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机制的发展历程入手,在论述《里斯本条约》下欧盟的法律主体资格、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法中的地位、权能的性质和范围、宗旨与价值等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依照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顺序分别介绍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决策机制与机构、执行机制与机构、欧盟法院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司法监督等问题,最后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做总体评价,并对新形势下从中国和平崛起的视角分析中欧关系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做出展望。
周晓明,辽宁抚顺人,1981年3月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交叉研究、对外关系法等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青年基金多项,在国内SCCSI和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引言
第一章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
第一节 松散的政治合作时期
一、欧洲政治合作下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二、《单一欧洲法令》下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第二节 三大支柱相结合时期
一、《欧洲联盟条约》中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二、《阿姆斯特丹条约》中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三、《尼斯条约》中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第三节 《里斯本条约》中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一、宗旨和目标
二、欧盟权能
三、法律机制
四、决策与执行机制
五、欧盟法院管辖权
六、财政预算与开支
七、灵活性条款
八、评价
第二章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欧洲联盟的法律人格
一、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概述
二、欧盟法律人格的发展历程
三、《里斯本条约》下的欧盟法律人格
四、结论
第二节 欧洲联盟的权能
一、欧洲联盟的权能概说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权能
第三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宗旨
一、国际组织宗旨的法律意义
二、欧盟的一般宗旨
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特殊宗旨
第四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体系
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体系的特点
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法中的地位
第三章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第一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制定
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机制
二、制定机构
三、表决方法
第二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执行
一、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
二、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
三、欧洲对外行动署
四、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执行机制评价
第四章 共同外交与安全法律政策的司法监督
第一节 欧盟法院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司法监督
一、欧盟法院司法监督的法理分析
二、欧盟法院司法监督的实证分析
第二节 《里斯本条约》下欧盟法院的司法监督
一、《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法院的新发展
二、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司法监督
第五章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实践
第一节 各时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实践
一、冷战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实践
二、“9·11”事件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实践
三、《里斯本条约》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实践
第二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与欧盟对华政策
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欧盟对华政策
二、中欧关系面临的新挑战与中国的应对
结语
一、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发展的现实障碍
二、对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一 中英文对照表
附录二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条约规定对照表
根据2007年政府间会议的附加声明,“欧盟条约以及欧盟在条约基础上采用的法律就成员国法律而言具有优先性(primacy)”。鉴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欧盟法律的统一解释要求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同样适用首要性原则。欧盟依照同一个目标和原则,建立一个单一的机构体系,欧盟享有和行使独立的权能,依照《欧洲联盟条约》(Lisbon)第24条的规定,成员国应该积极且毫无保留地本着忠诚和共同稳固原则在欧盟对外和安全领域遵从欧盟的行动,同时避免做任何影响欧盟利益或减损欧盟对外关系有效连贯性的行为。《欧洲联盟条约》(Lisbon)第28条规定成员国应在其采取的立场和执行的行动中贯彻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决议。可见,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成员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了限制。但是由于欧盟法院在该领域缺乏管辖权,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成员国法院或裁判机构的统一解释就存在问题。
总之,《里斯本条约》从法律属性上明确赋予了欧盟以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从体系上废除了原有条约三大支柱的分类,统一规定欧盟对外政策的宗旨和目标;从机构设置上增设了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对外行动署。这些举措对于增强欧盟对外政策的一致性和强化欧盟对外行动能力,完善和发展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机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里斯本条约》并没有为欧盟一体化画上圆满的句号,它只是《欧盟宪法条约》搁浅时所采取的一个过渡且无奈的举措。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的对外政策中仍是薄弱的环节。其理由在于虽然欧洲一体化的原本目的是政治性的,但是其手段却是经济性的,并且手段逐渐侵蚀了目的。成熟联邦的典型特征是:以外交政策、国防等方面的“高政治”(highpolitics)为起点,之后才会延伸到基础设施建设、部门干预等“低政治”领域。美国就是遵循这一道路,但是欧盟的实践恰恰相反。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低政治”先行;“高政治”则随后进行。欧洲煤钢共同体即以“低政治的”部门干预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