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下)/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为了满足高职高专类法律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专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组织了具有厚实的刑法学理论基础与较强实践经验的部分刑法学骨干教师以及司法实践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共同编写了此高职高专类刑法学理论与实务教材。
刑法学是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一门主干课程。随着高职高专教育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高职高专类法律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专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组织了具有厚实的刑法学理论基础与较强实践经验的部分刑法学骨干教师以及司法实践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共同编写了此高职高专类刑法学理论与实务教材。
本教材重点针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编写,突出以培养实用技能为主导的“高职特色”。具体说来,本教材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理论够用”。针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注重应用而非理论研究的特色,本教材的编写坚持理论能用、够用,而非高、深、全的原则。一是系统完整。本教材的“原理精读”等理论阐述部分,涵盖了包括迄今为止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内的全部罪名,囊括了当前我国刑法实践中通行的主要刑法理论原理,以及到2013年5月为止颁布实施的主要最新政策规定。二是简洁精炼。本教材的阐述坚持实用第一、详略有别的原则。对重点罪名的阐述简练系统、详尽完整,对次重点罪名的阐述完整概括,但对所有罪名有关理论的历史沿革、学术研究、学派争论等内容,则基本舍弃或者一笔带过。较普通高校的刑法教材相比,本教材的篇幅缩小40%以上。
第二,“实操管用”。本教材自始至终贯彻“任务驱动、实务导向”的实训理念,对强化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具有实效。其一,编写结构单元化。本教材一改传统的章节叙述模式,以刑法分则的主体结构划分学习单元,以“知识目标一能力目标一原理精读一实务操练一课后作业一拓展阅读”等基本模块组合学习单元,目标明确,实训环节细化,突出技能训练。其二,注重“互动教学”环节。互动是掌握知识、提升能力的最佳方法之一。本教材的“实务操练”模块,由“示范引导训练”与“学生互动训练”两大子模块构成,是从头到尾的互动大本营。在编写体例上体现互动实训,是本教材的重要特色之一。
第三,“持续可用”。国内外刑法教学改革、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都很快。为了保持教材的鲜活性与时效性,本教材在每一个单元的最后,特别设置了“拓展阅读”模块。本模块的内容分为固定与开放两部分,意在引导教师与学生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规定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成果。
本教材不仅适合高职高专类法律院校及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专业学生使用,而且对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自考者以及其他法学爱好者来说,也是值得一读的参考用书。
《刑法原理与实务》(下)由编者共同讨论审改,最后由主编定稿。具体编写分工如下:
单元一、二、三,陈鸿;单元四,程应需、周京英;单元五,周颜;单元六,朱萍萍;单元七,丁为群、陈娴、谢素琯;单元八,周京英;单元九,罗平娥;单元十、十一,陈妍。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高职高专教材《刑法学分论》(暨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的重要成果,参阅了大量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与文献资料,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盛永彬教授、程应需教授等法学专家学者的指导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忱!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加之时间紧促,本书难免存在不足和缺陷,真诚希望读者批评指正,以便进一步提高教材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
编者
2013年5月
总序
前言
单元一 概述
项目一 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项目二 刑法分则的体系
项目三 法条竞合
单元二 危害国家安全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单元三 危害公共安全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项目三 本单元涉及的其他罪名
单元四 破坏社会主义高专经济秩序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项目三 本单元涉及的其他罪名 。.
单元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项目三 本单元涉及的其他罪名
单元六 侵犯财产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单元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项目三 本单元涉及的其他罪名
单元八 危害国防利益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单元九 依法贿赂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单元十 渎职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单元十一 宁人违反职责罪
项目一 重点罪名
项目二 次重点罪名
参考文献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以刑法分则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具体而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与具体罪名相关的系列成文法,它以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为基础,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相关内容;第二部分是非成文法,它主要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提出的各种与分则有关的理论和一系列具体实践问题。
二、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是一种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作出一般原则与制度性规定,对刑法分则具有整体性指导与制约作用;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认定以及刑事处罚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是刑法总则的具体体现。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刑法规范体系,共同为正确认定和打击犯罪服务。
三、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体例及其关系相适应,刑法学体系也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部分构成。总的说来,总论与分论是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相互区别
一是基本属性不同。总论与分论是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它是建立在分论基础上的,具有高度抽象性;而分论研究的是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相应的司法认定和具体刑罚,是总论原理规则的具体化。
二是作用不同。一方面,总论对分论具有概括、指导、制约作用。总论作为对分论的科学概括和抽象,其抽象出来的原理与原则是既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的、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因而对刑法分论与司法实践具有指示方向、规范形式、界定范围的作用。分论必须切实贯彻总论的基本原理原则,不得违反。另一方面,分论对总论具有依托、促进、发展作用。内容丰富的分论及与之紧密联系的司法实践是总论原理原则成立和发生作用的基础和依托。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原理原则,也只有通过分论关于具体犯罪的认定、处罚等内容的阐述,才能得到实实在在的贯彻和体现;也只有依托丰富多彩的分论内容,才能使总论枯燥、抽象的原理原则变得具体、形象,从而便于理解和接受。同时,分论及其司法实践通过对各种各样具体犯罪问题的探讨,往往可以发现现有总论的各种不足,进而有效促进总论的完善和发展。
(二)相互联系与作用
二者通过共同的服务对象和根本任务联系在一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共同服务于刑法的根本任务。虽然二者的具体作用和功能不同,但都是从不同角度为正确认定、有效打击各种犯罪服务的,都是基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基本目的,最后共同实现刑法关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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