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刑事诉讼法总则共108个条文从“律、修、源、释、评”五个方面进行评注。“律”,即现行法律条文;“修”,以表格方式将历次修法的新旧条文进行对照,呈现历次修法的“删、减、增、改”内容;“源”,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将每一条文的立法初衷(目的),修订动因和争论焦点进行细致梳理、归纳和总结,呈现修法的“生动场景”和历史沿革;“释”,运用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对每个条文进行深度解读和法理辨析,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用语的解释强调“于精致处雕琢”“于细节处锤炼”,对部分条文的解释多达万字以上;“评”,对每个条文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挖掘和阐释,同时提出修订和完善方案。
本书不是对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堆砌,也摆脱了传统“条文操作说明书”或“条文理解注释书”的写作方法,更多的强调从法理、解释和实践三个维度对每个条文进行理解和把握,阅读群体包括法学理论研究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法科学生。
本书可能是国内第一部针对现行刑诉法条文的评注书。
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中组部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青年学者。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挂职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2023.3-2024.3),现为第十三届全国青联委员,第一届中央和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出版专著《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图景》《监察与司法的衔接:理论、制度与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独立发表论文50余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职权原则】【程序法定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原则】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分工】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作证保护】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和执行机关】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机关】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条件】
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相关程序】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处置】
第八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
第九十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第九十一条【批准逮捕的期限和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执行程序】
第九十四条【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及时讯问】
第九十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对其处理程序】
第九十八条【羁押期满未能结案的处理】
第九十九条【强制措施期满的处理】
第一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