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即将颁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法条为据,逐条进行解读。每条文一般包括【理解与适用】与【相关规范】两部分,个别重点条文设置【警示案例】板块。本书为从事国有企业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法律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备参考书目,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相关知识。
本书注重论与实务的结合。除了对条文进行解读外,本书梳理了重要警示案例和司法解释等,可便捷了解法律条文的延伸或关联条文。同时,本书注重解释关键概念和列举注意事项。在解释具体条文的时候,力求清晰、准确地释明关键概念,为了解承载的具体制度提供支撑。
全方位解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宝典
逐条解读:本书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条文为序,逐条解读各个条文。
梳理规范:条分缕析,梳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重要相关条文,使读者融会贯通。
警示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让读者受到警示教育,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警钟长鸣
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5月21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括: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程序,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一)出台背景
201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第二条第三款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同时于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第六十五条明确,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实、勤勉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就是这样一部行政法规。由此可见,学好《条例》需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总体思路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二、《条例》适用的范围
《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参见《司法部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载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5/content_69542400.htm,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5月30日。)
三、关于《条例》的几项说明
(一)处分的种类
处分的种类与违法情形。《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第七条规定:“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八条规定:“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了衔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将现有规范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梳理。
(二)程序与监督
1.处分的程序。《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2)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
(3)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方面作出规定。
(4)对处分决定书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5)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
2.监督制约机制。《条例》对建立健全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的内设部门或者机构及其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
(3)严格规范处分的程序以及对处分决定的复核申诉、纠正纠偏等制度,建立贯穿处分工作全过程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4)对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处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东方 西南政法大学首届经济法学博士,北京大学金融法专业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研究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长期从事民商经济法和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独著《上市公司监管法论》《证券监管法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领衔撰著《人文资源法律保护论》等代表性学术专著,独著或主编《经济法学》《公司法学》《证券法学》《房地产法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等多部重点教科书和实务参考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
第四条【处分权主体与处分原则】
第五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六条【处分的要求】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处分种类】
第八条【处分期间】
第九条【两个以上处分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单位违法与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受到处分的后果】
第十五条【相关财物、利益的处理】
第十六条【退休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政治要求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组织程序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廉洁要求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薪酬管理、公款使用等方面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兼职等方面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三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金融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依法处分及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调查及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商请监察机关提供支持或处理】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期限】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书的格式与内容】
第三十一条【调查、处理中的回避】
第三十二条【处分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的衔接】
第三十三条【处分的通报程序】
第三十四条【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履职】
第三十五条【对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处分后的相应手续】
第三十七条【处分的解除】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三十八条【复核程序】
第三十九条【申诉程序】
第四十条【复核、申诉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免机关、单位的纠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处分决定撤销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处分决定维持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维持、变更、撤销后的处理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处分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等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时间效力】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