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法学精品课教材:金融法》采用最新的资料与信息,力求准确、及时地反映最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学术成果,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前沿性与准确性相结合、系统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并以较小的篇幅、较简练的语言,阐明金融市场法制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规则。
吴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学院院长、经济法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担任中国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上海国际商务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等。历任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等。长期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及金融法学的教学研究,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10佘项,出版专著及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数十篇。曾获上海市决策咨询成果奖二等奖、全国法学教材一等奖等。 陈岱松,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入选2008年“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中国证券法研究会、上海市金融法研究会理事。近年来曾主持司法部、上海市政府、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重要金融法律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金融法律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两部。
第一编 金融法基础理论第一章 金融、金融市场与金融法
所谓最低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所必须具备的赔偿和给付的能力,也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现金或资产,可以保证如期清偿债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经营不满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