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系列:法律方法论
定 价:37 元
丛书名: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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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金钊 编
- 出版时间:2013/3/1
- ISBN:9787301221020
- 出 版 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0-03
- 页码:319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系列:法律方法论》的编写以培养法律思维为基本目标,叙述了维护法治的基本立场,以法律发现方法为逻辑起点,以法律推理为终点,粗略构建了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法律推理等为主要方法的法律方法论体系。
从研究现状看,我国学界对法律方法论的论述,基本以引介评价西方的理论为主。最近虽然已经萌生了自主、自觉的方法论意识,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中国化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引介、融贯西方理论的研究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在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刚刚起步的时候,由中国学者编写此类课程的教材还比较困难,而直接援用西方的教材又不切合中国人的思维特点,也不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作为某一学科的教材,应该把学界较为成熟的观点介绍给学生,把一些有争论的观点留到课堂上讲解。但目前,关于法律方法论,什么是成熟的观点还很难确定,这不仅因为法律方法需要更长时间的探索,而且还需要司法实践和法治逻辑的双重检验。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司法实践需要法律方法,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律方法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需要我们把法律方法论作为独立的课程认真进行开发研究。法律方法论是一个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把握法律技术为目的,带有某种程度艺术成分的综合学科,是我国目前的法理学所不能代替的课程,除非法理学教材也以法律方法为主要内容,以训练和提升法律思维水平为基本目标。就目前来看,法理学的学科范围过于宽泛,负载了太多的政治、道德、社会责任,而且我国的法理学者大多缺乏规范法学或教义法学的训练,缺乏对法律方法论的自觉意识,所以法理学的教学不能代替法律方法论的训练。
导论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第一章 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论的核心
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第三节 当代法律思维新取向
第二章 法律方法与法律方法论
第一节 法律方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象
第三节 运用法律方法的立场
第四节 法律方法论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法律发现
第一节 法律发现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当代法律渊源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发现的逻辑
第四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解释方法
第五章 法律论证
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第六章 利益衡量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概念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理论
第三节 利益衡量方法的应用
第七章 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推理及其过程
第二节 法律推理的理论形态
第三节 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
第八章 法律要素的应用方法
第一节 法律概念及其应用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理解与应用
第九章 法律分析方法
第一节 法律关系分析法
第二节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第三节 犯罪构成分析法
第四节 证明责任分配法
(二)运用法律方法得出结论的独断性
尽管法律方法具有向公平正义、社会现实、政治目标等开放的特点,但是法律方法必须趋向于对现行法秩序的维护。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法律方法与其他的方法一样,都是寻求解决问题的设计方案,但是法律方法在总体上是受制于法律约束的思维方式,各种方法的运用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越法律的总体框架。所谓独断性就是指,无论法律方法的运用者使用什么样的方法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其探寻的都应该是法律的意义,而不能是法律人个人的意志。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运用者的个人意志是受到压抑的。法律人始终高扬的旗帜应该是法律。法律方法探究的是案件解决的方案,但是它的结论与科学探究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其结论的得出不是自由的,而是独断的。法律解释是一种独断性解释。起码,从总体思维结果上法律判断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因而它不能像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那样,可以自由驰骋、得出孜孜以求的真理性结论。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中,法律规范、逻辑规则、正义公平的理念始终缠绕着方法的运用者。运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就是使法律人的判断具有形式上、最好是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虽然法律方法的运用者有使用方法的选择权,体现了使用者的自主性,但是不管人们运用什么样的方法,得出的结论都应该是以法律为主要因素的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律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教义学属性,是防止专断决策的屏障。使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法治,以法律的名义维护法治,达到正义。独断与专断有很大的区别,独断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判断,专断是任意的决断。
(三)法律方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实现方面具有对法律的“创造性”
法律方法的这一特点看似和法律方法的独断性相矛盾,因为独断性强调了法律方法运用的封闭性,强调法律解释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决断,但创造性则意味着法律意义的构建是向公平正义和社会现实等开放的。正是这种开放性使得法律方法具有了运用的灵活性,意味着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废止性,人们可以通过变通法律的方法,实现更多的正义以及对权利实施立体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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