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正如劳凯声先生所言,教育法学是从两个起点出发发展起来的。对于教育学而言,庞大而有效的教育法体系彻底改变了人们对于教育的传统认识。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及其对人才培养的规定性,要求建立现代教育制度,打破传统的学校体系,建立各级各类学校纵横协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质量标准统一科学,幼儿、青少年、成人教育贯通融合,学校、社会、家庭配合密切的一体化教育体系。从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以及1833年《工厂法草案》中教育条款的出现,到各国教育法体系的日渐丰满及教育法功能的凸显,都呈现了这样一个事实:现代社会教育的普及和发展不能不依赖法律的保护、协调和促进,一部现代教育的发展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教育立法史。这使得教育法理所当然地成为教育学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教育法学则成为师范类院校的重要课程和研究领域。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以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法学而言,随着教育领域法律调整范围的日益纵深,立法的专业性越来越强。教育法的制定,不仅要懂得法学基本理论,了解法的一般性知识以及相关部门法的知识,还要深谙教育活动的规律和特殊性,研究教育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懂得和利用教育学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以防止立法违背教育规律、脱离教育活动的本质及要求。因此,教育法作为一个特殊的研究对象,开始成为法学应用研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与其他众多学科相比,一个突出的特征是,教育法学在我国是一个当代学科。建国初期,为建立现代民主教育制度,我国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学校系统令》等规章。为贯彻1961年国家对教育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我国颁布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三个行政法规。由于受到各种政治运动以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1980年之前,我国没有颁布一部教育法律,与之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学研究也难以得到开展。可以说,教育法学科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从无到有、从幼稚到逐步走向成熟,形成的研究成果是令人瞩目的,对教育法治建设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作为教育学和法学的分支学科,教育法学不仅在教育学和法学两个学科中都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具有越来越强的独立性,并越来越被学界和实践界所重视。
当下,教育法学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我们必须看到,当下我国教育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立法以及教育法治实践的推动,这使得教育法学研究对实践的关注多于对知识本身的关注。在单一的计划体制下,我国的教育活动是以行政机关的命令和指示来调节的。在1978年来的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如何立法,建立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回应法治实践中的教育法律问题,成为教育法学研究主要的内容。但教育法学绝不应该仅仅是教育法的解释学或教育立法学、教育司法学。教育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学问、一个学科,除了实用性,还在于它的学术性。而学术研究如一味地与实际致用相连接偏重实用,虽满足了立法、司法等外在需求,而不知完善和成就自己的理论体系和知识论,学术终将变得有名无实,所谓对实践的贡献也会大打折扣。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教育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援用、套用了大量法学的概念、理论,而中国的法学研究在过去30年当中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它主要是依凭移植西方各种既有的理论包括西方的概念工具、分析框架甚或西方的问题来发展自身的,这导致法学研究自主性的缺乏,无力进入到具体研究对象的背后而对中国问题展开切实的讨论和研究。特别是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学术传统与积淀缺乏,在重产出、强调成果发表量的评价制度下,不乏从西方简单移植的概念、命题。看似新颖,却缺乏对其学术、文化传统的认知以及精神价值的理解。如果我们不打算成为西方的学术殖民地,不打算仅仅思考西方人思考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必须加强学术史意识,实现学术研究的本土化。教育法学研究应更多地立足于本土国情与立场,形成中国教育法学的性格和思想领地。
学术史是一切学术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如果把学术理解为对某一知识领域、专业学科的学问的研究,学术史便可理解为对这种专门性研究本身的历史过程的研究。教育法学学术史展示的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方面,从学科发展的视角来说,学术史应该是与学科的产生、发展同时并进的,一个没有自己历史的学科,注定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当下,教育法学的重要性凸显,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研究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理论上的证成是不够的。我们亟须开展和重视教育法学学术史的研究,形成教育法学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规范,建立教育法学的学术根基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从学者研究和学术成长的视角看,了解本领域的学术史,把研究建立在对学术史的全面把握之上,是开始一项研究的基础,也是学者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和修养。从某种意义上说,漠视学术史的研究谈不上是真正的学术研究。若脱离学术史、学术传统,在学术研究中自说自话,就难以从中获得养分和扩展研究视野,难以提高研究水平。在教育法学文献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具有坚实研究基础、富有启迪和创新意义的作品,但也不乏毫无研究根基、简单重复甚至谬误层出的粗浅之作。从我国教育法治化进程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的历史来看,改革开放至今是教育法学学科从形成到发展的重要阶段。近些年来的研究成果与80年代教育法学研究的萌芽期相比自然长进多多,而于建设教育法律秩序、实现教育法治这一担当而言,依然任重道远。在前期教育法治实践强力推动并得到迅速发展之后,我们还需要将视线转向学术本身,回到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关注教育法学学术性的成熟与完善,以为教育法治化提供本土的、学术性的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立法活动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提供了大量素材和资源。但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教育法学研究又给教育法治提供了怎样的理论滋养,带来了哪些具体改变?教育法学应彰显部门法特点,发掘教育法自身的规律和价值。2018年恰逢改革开放四十周年,2019年又遇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在这两年,很多学者对我国教育法治的历程进行了回顾与展望,为教育法治建设提出建议。若从学术史著述的视角,本书可谓教育法学部专门的学术史著作。学术史研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不仅仅是在查找和把握海量文献过程中时间和体力的超常付出,更主要的是,学术史研究是对研究者鉴赏力和论断力的严酷考验。因而,在本书的研究和写作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挑战。学术史不是对研究过程的简单编年,也不是对学术成果的简单罗列和文献综述。我们力图对教育法学发展过程中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进行研究并作出评论,以阐述其学术意义和历史意义,并力图呈现写作者的独特视角。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们定期召开书稿写作交流、研讨会议,不断总结、反思,每个部分都凝结了集体的智慧,全书几易其稿。但由于时间、学识所限,更基于学术史写作对于作者学术阅历和学术积累的严格要求,本书存在的问题与疏漏在所难免,实为我们交出的一份尚不成熟的作业。真心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对教育法学学术性的提高有所贡献。恳请各界批评指正,让我们在学术、规范、创新的研究道路上一路同行。
本书的整体框架由我和姜国平、罗爽设计提出,各章节撰写具体分工如下:
前言、章: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余雅风;第二章: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姜国平;第三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梦阳;第四章: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姜国平;第五章: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王祈然;第六章: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张晓伟;第七章: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院李文静;第八章: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吴会会;第九章: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王祈然、刘盼婷、丁庆荣、张宇恒、姚真;第十章:首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罗爽;结语: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姜国平。后由我和姜国平、罗爽统稿。
余雅风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