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寻找《大清帝国宪法》
一、王晓秋的新见
20052007年,为了完成博士后出站报告《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我经常到北京,查阅中国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清宫档案。有一天,当我调阅资政院全宗的时候,在其第三卷中看到了一份名为清政府拟定宪法草案的文件,我当即决定全文抄录。这一份文件,为楷体抄本,除宪法条文外,还有大量说明性文字,因此体量比较大。为慎重起见,我每抄写一条,就校对一次。待全文都抄完了,再从头到尾校对一次。如此一来,颇费了些时日。但我不觉得这么做浪费时间,因为当看到它的时候,我有一种如获至宝的感觉。
但实际上,在我之前,已经有学者注意到这一文件。俞江在1999年发表了一篇很有分量的文章,文中写到他在资政院全宗中看到了两种宪法性文件。其中的乙全本,就是我抄录的这一文件。
提到清季的宪法,人们都会想到《钦定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以下简称《十九信条》)。这两种文献,是民国以来学术界研究清季制宪时都会提到的。并且,学者们也没有提到过在二者之外,官方尚有其他制宪行为。
但在1989年,王晓秋通过对《汪荣宝日记》的研究,发现除了《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之外,清廷还在1911年起草了一份完整的宪法草案,这就是俞江笔下的李汪宪草。不过,王晓秋没有用这一称呼,
他用的是《钦定宪法》[ 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载《历史研究》,1989(1)。]。俞江之所以将其称为李汪宪草,乃是因为它出自李家驹和汪荣宝二人之手。如此称呼,有一定道理。因此,当尚小明在2007年与俞江商榷的时候,沿用了这一称呼。[ 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载《历史研究》,2007(2)。]我也受其影响而沿用之。[ 彭剑:《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61~8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载《史学集刊》,2015(6)。]但是,仔细想想,这一称呼其实有些不妥。与其相较,钦定宪法的提法更符合实际一些。而考虑到如果清廷有机会颁布一部宪法,以大清帝国宪法为名的可能性比较大[ 虽然没有看到将1911年由李家驹和汪荣宝执笔的宪法草案称为大清帝国宪法的例子,但是,在预备立宪期间,不止一个官员在建议制定宪法时,都用了这个名称,1911年清廷宣布将制宪全权授予资政院的时候,也宣称将来所要起草的,是大清帝国宪法,因此,我觉得,如果那次制宪工作没有被打断,清廷将其颁布时,以大清帝国宪法为名的可能性比较大。参见《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载《宪政初纲》(《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两江总督端方奏请迅将帝国宪法及皇室典范编定颁布以息排满之说折》(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47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宣统政纪》,宣统三年九月丙子,见《清实录》第60册,116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7。],因此,本书拟改用这一称呼。
王晓秋的发现具有重大学术价值,使学术界对于清季制宪的研究,不再仅仅在《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中打转。但是,他并未看到《大清帝国宪法》草案的全貌。因此,当俞江在1998年3月当面向他请教的时候,他说:学界尚未有发现清末宪草的公开消息。[ 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载《历史研究》,1999(6)。]
二、俞江的论断
俞江在发现乙全本的同时,还在资政院全宗中发现了甲残本。所谓甲残本,是一份只有三条宪法条文和按语的文件。甲残本收在第二卷,乙全本收在第三卷。因为王晓秋告诉他,学界尚无人发现《大清帝国宪法》的草案,所以当他发现这两种文献时,曾经产生过它们中是否有一部就是该草案的疑问。但是,经过一番研究,俞江发现,甲残本原来是日本人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的中译本残件,译者为李景铭。显然,甲残本不是《大清帝国宪法》。至于乙全本,通过与《汪荣宝日记》比勘,俞江发现它与《大清帝国宪法》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它们不可能是同一份文件。[ 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一文的清末宪草乙全本初考一目从四个方面论证乙全本不是《大清帝国宪法》。,从条文数目看,乙全本是八十一条九十三项,《大清帝国宪法》则是八十六条一百一十六项。前者比后者少了五条二十三项。俞江指出,乙全本基本上没有一条多项的情况,只有第八十五条例外。第二,从章目结构及名称来看,虽然二者章目分类大致相同,但名称多有差异。并且,乙全本比《大清帝国宪法》少了摄政一章。第三,从具体的章节条文数目来看,二者的不同也很明显。他指出,从《汪荣宝日记》可以知道,《大清帝国宪法》的皇帝一章共有十九条,而与之对应的乙全本的皇帝大权一章是十二条,相差七条。此外,《大清帝国宪法》的附则是两条,而乙全本的通例则是四条。第四,从已知的《大清帝国宪法》的条文安排与内容来看,也与乙全本不同。在这方面,他也举出来两条证据。其一是关于皇室大典的制定。汪荣宝和李家驹在起草《大清帝国宪法》的过程中,起初拟将这一内容作为第二条第二项,经反复讨论,决定单独列出,作为第十九条。但是,在乙全本中,则没有皇室大典之制定这一内容。其二是,《汪荣宝日记》中提到,他们有过将国务审判院修改为弹劾惩戒院的举动,但是,遍查乙全本,也找不到弹劾惩戒院这一名称。参见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载《历史研究》,1999(6)。]并且,《汪荣宝日记》显示,起草《大清帝国宪法》的时候,完全以《宪法大纲》为纲领,而乙全本则在很大程度上与《宪法大纲》相背离。[ 俞江在《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一文的宪草乙全本的初步研究一目中指出,乙全本在四个方面与《宪法大纲》有不同。在立法权方面,虽然二者都规定议会并不享有完整的立法权,而只能参与立法权,但是,从提交法律案的权责这一点看,乙全本中议会的权力要大一些。因为《宪法大纲》规定只有皇帝有发交议案之权,而乙全本第四十条则规定,政府与上下两院均有提交法案之权。从这一意义上说,乙全本对于议会立法权是有所扩大的。在司法独立方面,按照《宪法大纲》的规定,法官地位受到君主的有力控制,而按照乙全本的规定,司法官的地位是相对独立的,减少了君主随意操纵法官任免的可能性。在议会与君主的权限方面,与《宪法大纲》相比,乙全本从多方面加强了对皇帝大权的限制。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宪法大纲》在这方面的内容极不完善,并且,第八条(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使得其后所附的臣民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而乙全本则在事实上否定了这一条。并且,乙全本所规定的臣民权利的内容比《宪法大纲》增加了很多,有明显的完善和进步。参见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载《历史研究》,1999(6)。]
并且,俞江还推断,乙全本的起草者,既有可能是宪政编查馆,也有可能来自民间。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乙全本宪草为宪政馆修纂前,只能将其修纂机构和时间暂时存疑。[ 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载《历史研究》,1999(6)。]
这一段议论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乙全本究竟是不是宪政编查馆起草的,这是我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并且,看了王、俞二位的大作之后,我对《大清帝国宪法》充满了好奇,总希望能有机会一睹它的真容。因此,当我翻阅资政院全宗时,将俞江所看过的甲残本和乙全本,都一字不落地抄了回来。
在抄录的过程中,我就认识到,不论是甲残本还是乙全本,都不是我们所寻找的《大清帝国宪法》。甲残本确实是北鬼氏作品的中译残本,乙全本给人的直观感受,应该是出于民间,而不是出于官方。
我的这种认识,与尚小明不谋而合。他在2007年发表的《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一文中提出:乙全本宪草很可能为民间立宪派人士或团体所草拟,然后提交资政院讨论,或供清廷纂拟宪法时参考。[ 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载《历史研究》,2007(2)。]
认识到乙全本不是由官方起草,对我研究宪政编查馆很有帮助,使我不至于张冠李戴,将其误认作宪政编查馆的作品。
但是,与此同时,这也意味着寻找《大清帝国宪法》草案一事遇到了瓶颈。这无疑是一件令人沮丧的事情。在2011年出版的《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一书中,我表达过对未能找到《大清帝国宪法》草案的遗憾,并提出,到目前为止真正知道这一草案的庐山真面目的,很可能只有起草者李家驹和汪荣宝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