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对英国合同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的系统研究。以不当影响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通过研判英国判例,对不当影响的概念、适用情形、类型关系、法律效果以及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的影响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本书语言凝练,表述清晰,生动呈现了不当影响制度在英国合同法上的发展。同时,将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的经典判例进行系统梳理,汇编成附录,更直观更详细地呈现该制度在英国司法中的实践进程。
前 言
为什么要研究外国法?因为无论是从近代中国法学的源头还是从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背景来看,外国法始终是研究中国法的一条重要进路。近代中国法律源自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不难发现,中国法的发展也一直伴随着对域外法律的借鉴与吸收,而吸收与借鉴外国法的基本前提就是保持价值中立地理解外国法。正如刘连泰教授所说:“研究外国法的目的是理解外国法,至于对中国法有何意义,那是一个实践的命题,需要试错,需要与实践对话,那是经验,不是逻辑”。
具体到本书,选取英国合同法进行研究,是结合了立法进程和个人志趣两方面背景考虑。一是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提上日程。这是一项浩大、烦琐的工程。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联系日益紧密,与他国法律保持开放对话,建立同一话语体系,弱化矛盾冲突,降低交易成本,是21世纪民法典的应有承担。这使此次民法典的制定不仅是对本国既有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还是对世界主要国家重要法律制度的全面梳理,理解外国法,然后甄别、吸收、借鉴,借助外国法视角来研究中国法问题,取长补短。秉持这一理念,我选取英国合同法进行研究。二是在英国留学期间,我在Florian老师的指导下,对英国合同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并产生浓厚兴趣。在历经几百年的演变之后,各级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规则和方法,使英国合同法体现了对社会多元价值、目标的折中与平衡。要系统理解英国合同法,就无法脱离个人自治或者个人自由这一核心理念,这是英国合同法所肯定的重要价值之一。这里的自由是消极自由,也就是当事人作出选择和决定时免受他人过分干涉的自由,它既存在于个人意志中,也存在于合意中。为了保护这种自由,英国合同法发展出欺诈、胁迫、不当影响等具体制度。本书的研究对象是不当影响制度,意在清晰呈现该制度在合同法体系中运行的原貌。对于该制度能否解决中国现实问题,如何与中国国情相契合,是否有必要进入中国法,怎样进入中国法,相信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研究不当影响制度有什么意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考虑。从理论方面看,合同是缔约双方各自的自由意志,经过协商、谈判与妥协后,*终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产物。因此合同法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确保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到他人不当影响,并且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予以救济。在此问题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采取了不同的进路。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制定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制度,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胁迫、虚假陈述、错误、不当影响等制度救济表意行为不自由和不真实的情形。其中,不当影响制度在保护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价值。“不当影响”的内涵模糊,外延极为广泛,它包括一切不法影响缔约人自由意志的行为和因素,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因意思表示不自由而缔约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衡平法,意在补充普通法中胁迫理论的局限性,后为普通法所认可,成为普通法上一项稳定而成熟的制度。经过几个世纪以来判例法的发展,不当影响制度和相关理论得到了丰富和完善,在规制以隐蔽手段对缔约人施加道德或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侵害其自由意志的行为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与欺诈、胁迫制度相比,不当影响针对的是以更为隐晦的、不明显、不直接的行为方式,干涉自由意志和意思自治的情形,允许相对方撤销合同作为救济手段。
目前我国合同法不承认不当影响作为合同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因为在精神上和道义上受到不法压迫而损害其自由意志表达时,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难以提供全面的救济。与胁迫、欺诈等制度相比,不当影响制度具有独特的适用空间和价值定位,能够填补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空白,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情形。发挥后法典化国家的优势,积极吸收域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是制定和完善民法典的应有之义。因此,选取英国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将该制度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清晰梳理和呈现出来,对不当影响的概念、适用情形、类型关系、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细致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两大法系处理不当影响问题的不同路径,对完善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研究不当影响制度至少具有两方面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就社会发展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充分发挥不当影响制度的独特作用,作出积极回应。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承认不当影响制度,但是现实生活中需要适用该制度予以救济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例如,近年来有关年迈的独居老人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赠与照料自己的保姆而其亲生子女分文未得,事后子女往往主张老人受到保姆的影响,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又如,关于独居老人花费大量钱财购买上门推销员所推销的保健品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老人的购买意愿是否受到了推销员的不当游说?该购买行为是否是老人的真实自由意志的表达?此情形下,不当影响与正当合理的推销手段之间的区别在哪?影响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不当呢?这些都是相对模糊而难以回答的问题。再如,导游采取不当劝说、甚至辱骂的方式强制游客在指定商场购物,此种情形下游客的购物行为就属于基于不当影响而实施的缔约行为。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情形既不属于欺诈,也不属于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救济范畴,不当影响制度恰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良方。英国法上积累的大量判例和经验可以为我国解决相关问题提供更广阔的视角和思路,这也是本研究的一项重要意义。因此,深入研究不当影响制度对于解决我国现实困境,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对我国过去一直存在的针对不当影响的理解偏差予以纠正。借助编纂民法典的机会,重新梳理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体系,抱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吸收和借鉴域外的优秀立法成果,是制定民法典的应有之义。我国学者曾经关注过不当影响制度,在统一合同法第*稿的起草过程中,针对企业联合中所发生的问题,曾将不正当影响制度纳入进来。但在后续讨论中又予以删除。理由是我国不存在适用该制度的空间,现行法律框架中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制度足以救济。这实际是一种误解,反映出我国当时对于不当影响及其近似概念相混淆的问题。纠正关于不当影响制度的误解,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挖掘,分析、比较与相关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关系,吸收和借鉴该制度的有益成果,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完善我国立法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在此意义上,选取英国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制度源起、理论基础、适用情形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挖掘,在全面准确理解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现实情况,补充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律移植和借鉴应当是与本土化紧密联系的精细化操作,而非纯粹的拿来主义。本研究的*终目的不是直接将不当影响制度照搬进我国的法律体系,而是在权衡与比较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将不当影响制度中的有益成分纳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在充分兼顾整体结构完整和内在逻辑自洽的基础上,填补我国现有意思表示瑕疵制度的空白,为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和救济,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这也是本研究的应有之义。
*后要回答的是:不当影响是一种原则、规则还是制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整个研究的思路与内容。根据现有的国内研究,学者主要呈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不当影响是一项制度,另一种观点是不当影响是一种规则。回归到英国法,不当影响一般以词组“the doctrine of undue influence”的形式出现,而“doctrine”一词有诸多含义,常见的有原理、原则、学说、理论等,仅凭翻译“doctrine”一词不能得出结论。回答这一问题还是应当从宏观上,将不当影响置于英国合同法体系中整体看待,结合不当影响自身的构造作出判断。
本书认为,不当影响是一种制度,而非原则或规则。首先,不当影响并非一种原则的原因在于:原则过于抽象,没有具体的适用方法,司法实践中很少直接依据原则作出裁判。而不当影响是英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一项直接的裁判依据,并且有相对具体的适用方法与规则,因此如果将不当影响定位为一项原则,并没有切实体现其内涵和现实意义。其次,不当影响并非一种规则,规则是指引人们行为的某一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将制度比喻为一个正方体,那么规则就是构成这一正方体的无数条线段。将不当影响定位为规则,实际上否定了其整体结构和运行体系,与其在英国合同法中的定位不符。因此,本书认为不当影响是一种制度,具有完整而严格的构成要件体系、逻辑结构以及运行规则,本书是将不当影响视为一项制度而展开论述的。
马菱霞,女,1989年12月生,山东济南人。现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行政学院)博士后,中共北京市物资党校讲师。2012年开始在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研习民商法学,师从梁慧星教授和王丽萍教授。其间赴英国留学,于2014年获得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学位。2017年获得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党内法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教学及科研成果:荣获2019年北京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第四届精品课比赛一等奖。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研究项目7项。在《光明日报》《东岳论丛》等报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导论
第一节 不当影响概念辨析
一、“不当”及“影响”的多重含义
二、不当影响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
三、“不当影响”在判例法中的具体解释
路径
四、心理学中“不当影响”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 不当影响制度源起及演变
一、传统胁迫理论的局限性
二、衡平法中不当影响制度的开端
三、普通法中不当影响制度的确立
四、不当影响制度在英国法上的适用
范围
第二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理论基础之沿革
第一节 良心道德理论
一、“良心”的含义
二、良心原则
第二节 自由意志理论
一、“自由意志”的概念准备
二、自由意志理论的产生及演进
三、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
四、对康德自由意志理论的评价
第三节 契约正义理论
一、理论雏形:自愿交易
二、形式正义:契约自由
三、实质正义:契约正义
第三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的构建及运行
第一节 分类依据及相应类型
一、以证明方法为依据的分类
二、以实施主体为依据的分类
第二节 实际的不当影响(Actual Undue Influence)
一、构成要件
二、实际不当影响的除外情形
三、实际的第三人不当影响
四、实际不当影响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推定的不当影响(Presumed Undue Influence)
一、推定不当影响的本质
二、构成要件
三、推定的不当影响之适用
四、对推定不当影响的推翻
五、推定的第三人不当影响
第四章 不当影响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以受影响方为中心的法律后果
一、受影响方享有撤销权
二、受影响方可援引不当影响作为抗辩事由
第二节 以后续合同为中心的法律后果
一、问题的含义
二、相关判例及述评
第五章 英国不当影响制度对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一节 对普通法系国家的辐射
一、美国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
二、新加坡法上的不当影响制度
第二节 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制度的双向影响
一、法国民法上的诈欺和胁迫
二、荷兰法上的“不当影响”(情势滥用)制度
第三节 对中国法的影响
一、英国不当影响制度进入中国法的历史轨迹
二、民法典颁布前我国与英国不当影响制度
相似的法律规定
三、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及启示
结 语
参考文献
附 录 英国不当影响重要判例汇总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