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当今世界大国之一,也是欧美大陆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其行政法也较大多数国家更为完备。该书详尽、系统地介绍了自18世纪末至2004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作为法国的一部经典的行政法教科书,书中囊括了该学科一般理论的所有主要方面,自1962年首版以来,数十年内不断再版。
前言
缩略语表
导论
一、定义与基础概念
1 行政
2 行政法
3 行政学
二、法国行政管理体制溯源
1 共和八年的建树
2 演变因素
3 变革的结果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
1 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
2 与普通法抵触
3 合法性原则
4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一卷 行政行为实施机构
副一卷 公法机构
第一章 公法行政机构的基本概念
第1节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
第2节 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
第3节 权力下放
第4节 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章 关于公法法人的一般理论
第1节 法人资格
第2节 公法法人与私法法人的区别
1 私法法人
2 公法法人
第3节 公私法人之间差别的演变
1 私法法人的演变
2 公法法人的演变
第一篇 国家行政
第一章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第1节 共和国总统
1 共和国总统和政府首脑各自角色的演变
2 行政职权
3 共和国总统府的行政机构
第2节 总理
1 行政职权
2 总理的办事机构
第3节 部长
1 行政职权
2 部的典型结构
第二篇 专门行政法人
副一篇 地方行政区
副二篇 公立公益机构
副三篇 其他专业公法人
第二卷 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一篇 合法性原则
第二篇 行政管理的使命
副一篇 行政治安管理
副二篇 公用事业
第三篇 行政法规
第四篇 行政责任
第三卷 对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一篇 对政府部门的非司法监督
第二篇 对政府部门的司法监督
结语
译名对照表
译后记
第一卷 行政地为实施机构
阐述法国行政制度,须在观照其变化的情况下(见导论第5点),对公法机构(副一卷)和承担行政任务的私法机构(副二卷)进行研究。
副一卷 公法机构
长期以来,仅仅是公法机构组成人们所说的“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当然,公法机构迄今仍是我国行政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若干基本概念(第一章)和关于行政公法人(第二章)的概念是公法机构的基础。然后,我们将研究国家行政机构(第一编)和专门行政法人(第二编)。
第一章 公法行政机构的基本概念
构建一种行政制度时,首先要在两大类国家结构中作出基本抉择: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第1节)。
单一制国家建立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保持某种平衡的基础上(第2节)。在现实生活中,中央集权需要某种程度的权力下放(第3节);同样地,地方分权势必导致建立一种对地方行政区划的监护制度,今后我们将称之为监督(第4节)。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
51.法国是一个所谓单一制国家。这种国家结构形式与联邦制国家截然不同;大量的国家实行联邦制,其中有德国、巴西、比利时、加拿大、墨西哥等十分重要的国家。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的区别在于,构成国家的地方行政区的实体地位不同。在联邦制国家,地方行政区的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地方本身确定自己的制度形式。单一制国家则不然,地方行政区的地位全都来源于法律,地方无权改变自己的地位,其地位的改变一概取决于中央政权。
其次,在联邦制国家,组成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作为国家成员,配合行使中央权力;在单一制国家却非如此。
第三,在联邦制国家,加入联邦的州、邦或国,可以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只在行政管理方面有自治权。
总之,在联邦制国家,国家成员单位在联邦宪法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而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依然处在国家的监督之下,国家至少要核查它们的行为是否合法。
从理论上看,纯粹是两种国家结构原则的对立;而在实践中则差别比较细微。
实际上,如果人们站在国家的地方成员单位的立场上看问题,就会发现,它们的权限在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区别,并不像往昔那么重要。联邦制国家已经向更强的中央集权制演变,而单一制国家则日渐向地方下放权力。
法兰西历来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