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鲜明的“应用型”为基本特征,以突出的教学实用性为核心,广泛搜集典型案例并加以理论阐释。全书采用学界通说,注重对学科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点的讲解,通过案例和试题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法律操作技能。本次修订,结合第一版出版以来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如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公务员法》等,以及最新的理论成果,对本书进行了全面修改,以使本教材更加符合教学需求,与时俱进。
胡锦光,男,1960年生,安徽黄山人,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在宪法学基本理论、宪法救济、行政诉讼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有:专著《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行政处罚研究》《违宪审查论》;主编《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行政法专题研究》和《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等;合著《中国宪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等;在国外出版有《中国的政治》和《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务》等书;在国内《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0余篇。近年来承担的项目主要有: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和谐社会运行中的法治保障体系》、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项目《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教育部重点课题《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司法部课题《宪法权利救济制度研究》等。论文与论著也多次在全国获奖,其中主编的《以案说法——行政法案例》(丛书)获得教育部2002年“高等院校出版社社会经济效益双效奖”,主编的《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获2006年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三等奖。撰写该书第一章。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分权制度与行政法
第二节 行政权与行政
第三节 行政法与行政权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五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行政主体概述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第二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
第四节 行政主体的范围与类型
第三章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含义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
第四章 公务员
第一节 公务员概述
第二节 公务员法律关系
第三节 公务员的管理与保障制度
第五章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
第一节 被授权组织
第二节 被委托组织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行政行为总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分类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消灭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瑕疵及其处置
第八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九章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强制
第三节 行政征收与征用
第四节 行政调查
第十章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许可
第二节 行政给付
第三节 行政裁决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十一章 其他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合同
第二节 行政指导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第四节 行政规划
第十二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含义及分类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功能
第三节 正当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入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
第二节 行政补偿
参考书目
后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
三、无瑕疵行政行为的消灭
所谓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因效力的终止而致其法律意义的不复存在,并非指载体形态的行政行为决定书的不存在。行政行为因其本身是否存在瑕疵而具有不同的消灭方式,以下首先讨论无瑕疵行政行为的消灭,下一节专门介绍有瑕疵行政行为的消灭。
(一)无瑕疵行政行为的依法消灭
任何无瑕疵行政行为的消灭,无论是其因内容实现而自动失效,还是因为行政主体的撤回或者废止而终止效力,通常而言,都要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失效或者废止的行政行为本身应当没有瑕疵。行政行为的失效或者废止,并非因为行政行为本身的瑕疵而导致效力终止,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都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本身并无瑕疵。同时,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也并非因为行政相对人方面存在着过错。导致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因素主要来自外部,或者是外在自然条件与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是因为行政行为附款失效的期限届满或者条件得到满足等。
2.无瑕疵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是指所有效力的全部终止。对于行政行为而言,公定力是基础,确定力是前提,拘束力是关键,执行力是保障,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效力体系。如同有效的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这四种效力一样,行政行为的消灭,也应当是这四种效力的全部消灭,缺一不可,只要其中的任何一种效力还存在,那么行政行为就仍然“活着”,仍然要存在下去。不过,由于在行政程序的不同阶段,通常依次由公定力、实质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形式确定力等不同效力形态依次扮演主角,发挥主要作用,因此行政行为的消灭,就并非如同一口气吹灭生日蛋糕上的所有蜡烛一样,所有的效力会同时消灭,而是存在着先后之别。
3.无瑕疵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只能依法进行。如同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应当于法有据一样,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尤其是行政行为的废止,也只能依法而为,否则行政行为的权益处理目标就有可能被架空。具体而言,无瑕疵行政行为效力消灭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无附款行政行为而言,只有当行政行为的权益处理内容得以全部实现之后才能失效;二是对于附款行政行为而言,只能依附款而失效;三是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依法予以废止。
4.无瑕疵行政行为的消灭是向后终止效力。无瑕疵行政行为的消灭通常都是向后终止效力,一般不会溯及既往。亦即,行政行为一旦失效或者废止,以此界线作为分水岭,在此之前对行政相对人曾经产生的影响从此成为过去,行政行为自此消灭,不再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无瑕疵行政行为因失效而消灭
在行政法实践中,大多数的行政行为都是通过失效方式归于消灭的。所谓行政行为的失效,是指无瑕疵行政行为因为权益处理内容得以实现,或者当附款所规定的期限届满或条件得到满足,或者是因为相对人死亡、标的物消失等各种原因,自动向后终止效力。概而言之,行政行为的失效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失效属于行政行为的“自然死亡”。行政行为的失效,并非行政行为法律关系主体使用其他力量致其非正常消灭,它是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自然消灭,行政行为因其特定目标得以实现而消灭,或者是因相对人的死亡、标的物消失等原因,导致行政行为规定的特定权益处理内容无法得以实现。行政行为的失效,意味着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争议全部得以解决,或者因为行政行为本身的不复存在而致所有相关争议消失。
2.无附款性行政行为的失效以权益处理内容得以实现作为前提。对于无附款性行政行为而言,其失效源于行政主体已经依法将行政行为确立的权益全部给予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已经全部履行了行政行为确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例如,行政征用因财产权发生实际移转和补偿金的实际支付而结束,行政处罚因受罚人履行了处罚义务而失效,行政裁决则因其作出的裁决内容得以履行而结束。完成了任务的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继续存续下去,所以终止其效力。
3.附款行政行为的失效是以行政行为的附款要求得以兑现为前提。对于附期限失效的行政行为而言,一旦期限届满,行政行为就自动失效,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由此终结。对于附条件失效的行政行为而言,一旦其所规定的事件发生,废止条件得到满足,行政行为即告消灭。附款行政行为的失效,或者意味着行政行为授予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终止,或者意味着行政行为科处特定相对人的义务终止,行政相对人从此无权再享受特定权益或者无须再履行特定义务。
4.行政行为的失效无须告知即完成。由于行政行为的失效通常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新的影响,或者它的预期影响已经体现在附款规定之中,因此无须在权益处理内容得以实现或者附款规定得到满足时,专门作出行政行为失效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一旦权益处理内容得以实现,效力因此全部终止;或者附款的期限届满、条件得到满足,或者因行政相对人死亡、标的物消失导致行政行为内容无法实现的,行政行为就会自动失效。
(三)无瑕疵行政行为因废止而消灭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会自动失效,有不少依然有效的无瑕疵行政行为,因为出现了某种法定情形而不能、不宜或者不必再存续下去,因行政主体依法撤回行政决定,行政行为因废止而消灭。
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废止?中外行政法学者从不同角度予以回答。德国有行政法学者认为,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救济监督程序之外终止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废止本身是行政行为。”①中国有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废止,系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该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情况,便依职权决定终止该行政行为往后效力。”②相对而言,后一种定义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