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考点与试题结合,在分析试题中讲授方法、总结考点,在讲解考点时引申试题、举例说明。
全书主要内容如下(不同学科分册有所不同):
1. 核心考点与试题相结合,根据学科特点,或专门总结,或在试题分析中总结。
2. 解题方法结合试题拆解案情,讲授思路与方法,提升实际应用能力。
3. 模拟预测针对命题重点和热点,命制大量主观模拟题供考生练习,讲练结合,快速提升。
4. 真题实战历年主观试题详细分析讲解,思路、方法、考点、陷阱,全方位解读。
通过使用本书,有助于提升以下能力:
★ 提升分析与解读案情的能力。
★ 培养题感和对知识点的敏感度,面对案情和问题能准确领会命题人意图,快速与相应法律知识点对接。
★ 明确重要知识点的命题题眼、可出题角度,以及常设陷阱与易混易错点,真正理解其内涵。
★ 掌握主观题作答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培养法律思维,提高做题能力,将知识点转化为得分。
行政法主观题的应试策略
一、主观题命题风格的转向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指出:主观题中,我们将把法治实践中一些具有典型性、指导性的活生生的案例拿来,根据命题技术规范进行加工改造后使用,同时允许考生使用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发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考查考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应用,而不是简单的记忆、理解,从而将具有一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能力、符合法治实务部门用人需要的法治人才选拔出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科学性和公信力。这可谓是对法考主观题命题风格最权威的判断,源于活生生实践案例的主观题会成为未来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这体现了中央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方向,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未来主观题命题风格会以实践能力为中心,从学理知识转向实务技能,从死记硬背转向综合运用,侧重于引导考生分别从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考生像法官一样去思考、像检察官一样去思考、像公务员一样去思考、像律师一样去思考。
实际上,将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改编、加工在近些年真题中皆有体现,比如,2017年行政法主观题源自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第二批第5号指导性案例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考生需要像法官一样在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甄别规则,将法律规则具体运用于行政案件中,审查和裁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命题风格的转变考生也不必过分惊慌失措,常言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我非常欣赏戴鹏老师的一句名言:把压力留给老师,把确定性留给考生。对于全新的命题风格,本书中是有所准备的:第一,本书收录了为数不少的原汁原味的活生生的司法案例,供考生提前演练,尽早从选择题思维切换到主观题思维中,把自己打造
成符合法治实务部门需要的法治人才。第二,注重知识点的循序渐进,案例分为基础案例与进阶案例两部分,如果考生基础好,在基础案例部分可以少花些时间,直接提升到进阶案例。第三,本书对主观题容易考查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律适用、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和判决形式等内容均有加强和扩展,尤其是行政程序和法律适用规则两部分内容。第四,本书吸收了《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的精华,并对其知识点进行了分解,在个别知识点上进行了深化讲解。第五,本书用★突出了知识的重要程度,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时间和基础等具体情况取舍使用。第六,附录部分的文书格式建议考生还是学习一下,毕竟司法部对题型的官方提法是主观题试卷分值180分,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从语言结构来看,文书题作为与案例题和论述题并列的题型,考到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二、案例题的18字箴言
行政法的案例题是以案例为基础进行设问,将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些环节抽出来集中考查,其本质上是一个大型选择题。选择题由于选项的限制,只能考查4个角度,而案例题则可以有很多个设问,所以,题干的内容较为复杂,选项设问的切入点也更加综合化。案例题的考查重点为行政法的核心知识点,比如原告、被告、管辖法院、复议机关、审理对象、判决形式等等。
我们对于案例题的训练需要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规律,不能盲目跃进,直接一步到位,应当先从小型案例题的训练开始,先将知识拆解、细分成小点,最后再去做综合性的案例。考生在做案例题时应当遵循浏览题意分析问题寻找信息解答考点的解答步骤去破题,在回答时需要按照三段论的要求来答题,大家要像法官一样,去判断行政机关有没有权力去做某事,它做某事是不是合法、合理。考生在案例题应试时的18字箴言为:找主体、看行为、分阶段、辨诉求、摆事实、讲规则。
找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正确判断行政主体,就无法确定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进而无法正确确定管辖法院和复议机关,甚至在审理对象和判决对象上也会出现判断错误。比如,2012年行政法案例题第1问为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结果有考生没有注意判断行政主体,而将市国土局的行政不作为也列入答案当中,导致回答错误。所以,考生一定要在应试中明确哪个机关应当作为行政主体这一基础问题。
看行为。行政行为是连接官和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是行政法体系的核心。民法体系的基石性概念为权利,而行政法则为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法体系的阿基米德基点。现代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而建立,行政法学者不断地将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活动,经由类型化的操作方法,予以抽象归纳,以形成整体性的系统,并赋予类型化后的行政行为确定的体系定位和相应的法律效果,故而此种操作方法被命名为行政行为形式理论。行政法学者不断地将所有的行政活动可能的样态,用不同的行为形式将其概念化、类型化,并赋予这些抽象后的类型化的行为以具体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若能涵摄到这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类型当中,则可以推导出诸如有关的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程序、正确的通知方式、某些情况下的形式要求、存续力、法律途径、行政诉讼的种类等问题的答案。在法考的案例题中,命题人为了加大试题难度,提高题目的综合性,往往设计多个连环的行政行为,考生首先应将各行为在题干中以①②③④的形式编号排列,然后再结合题干和设问,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行为的性质,并从脑海中搜索该行为对应的程序机制、救济机制和判决机制等内容。近些年来,主观题中关于行政行为的考题是占到相当比重的,具体表现为:第一,A行为和B行为的定性与性质比较,比如2016年、2015年、2012年和2011年均有这方面的题目;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定和受案范围问题,2013年、2012年、2011年和2009年均浓墨重彩地考查了该知识点;第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机制,2017年、2016年、2015年、2014年和2013年均重点考查了该知识点。
分阶段。当事人经过复议后再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同判断结论会直接影响被告资格的确定。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有三种情况: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该内容不仅影响被告的确定,还影响以被告知识为基础的管辖制度、审理对象、举证责任、判决形式等内容。所以,考生一定要重点关注题干末尾处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如何这一细节。该内容几乎是每年均有题目涉及的绝对重点,2017年、2016年、2015年、2013年、2012年、2011年和2009年均在题目中大分值地考查了该知识点群。
辨诉求。这是18字箴言中最重要,却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内容。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希望实体权利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要求。诉讼请求之所以重要,原因有二:第一,诉讼请求是历年来行政法案例题的命题重点,2012年、2011年和2008年,命题人均直接命制了考查诉讼请求的题目;第二,诉讼请求是案例题审理对象、被告、管辖法院和判决形式等内容的基础,诉讼请求将决定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是行政诉讼一条一以贯之的逻辑线索,考生在应试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分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就……起诉的问题。在案例题中,命题人为了加大试题难度,往往会出现多个行政主体作出多个行政行为的情况,此时,精准地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诉讼请求判断错误,极容易导致后续问题的答案出现连环错误。比如,2013年行政法案例题题干中的核心话语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说明张某不服的是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行为,如果未搞清楚本案的被诉对象,答题方向会发生完全的偏差。
摆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人作出法律判断的灵魂,在倾向于实务化风格的主观题命题中,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必将占据不可或缺的王者地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补充规则等内容会成为高频考点。
讲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在主观题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2017年工业盐准运证和2009年林产品无运输证等题目的命题灵魂是法律适用规则中的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问题,2011年题目涉及了地方性法规就前置许可的立法权限问题,2016年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也是在考查法律适用问题。在2016年的题目中,如果考生不能精准地把握住行政机关是以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那么考生在面对本题最核心的一问孙某一并审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时自然会一头雾水,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对象必须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时的依据,所以,孙某的请求自然不符合要求。同理,2017年题目如果考生无法捕捉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为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条,2009年题目如果考生无法捕捉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为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均无法成功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