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在总结国内外学者关于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研究的基础上,致力于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化问题,并以期指导当前的中国立法,实现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目标。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首先,详细介绍了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结构以及法律功能。其次,讨论了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境遇。再次,多维视角下模糊语词运用的学理分析。复次,采用比较法的视角,总结了国外立法者在模糊语词运用上的解决方案。最后,通过吸收国外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经验,以及立基于中国立法的独特国情,提出建立中国立法中模糊语词运用规则的解决方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是基础、前提;同时,也提出“推进立法精细化”。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是一个全面、全方位的要求,在立法理念、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科学、精细设计,目的是提高立法质量。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在第1条就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内容,发挥立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立法机关的工作任务有个转变,即从大规模创制新法转向“立改废释”并举,关注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这对立法学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即从过去立法学原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转向立法技术的研究。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的技巧、方法,广义的立法技术包括立法预测、规划、论证、起草、审议等方面的技巧与方法;狭义的立法技术指法律文本的编制技术,即包括法律文本结构的编制技术以及法律文本语言的表达技术。
模糊语言是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达技术。模糊语言与语言的精确性、确定性是个矛盾的概念,通常我们讲法律语言以追求最大的确定性为目标。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第6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作为该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如此,法律文本应当以追求法律规范的明确性、针对性、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为目标,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文本中又不可避免地使用“模糊语言”,可以说,模糊语言的使用是为了实现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它们二者并不矛盾。正如张玉洁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中提出的,模糊语词的运用“能够实现立法的抽象化,保持法律规则的弹性、提升法律文本的技术性、创设公民自治的空间和弥补成文法适用缺陷”等功用,它“并不是法律模糊性的缘起,而是立法者对法律确定性的一种追寻”。
张玉洁,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博士,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教师。2017年入选广州大学新进“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曾在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访学,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本硕博分别毕业于石家庄学院法律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在《法律科学》《东方法学》《行政法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公开发表30余篇论文,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多项。获“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二等奖、“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中华硕博英才奖”等奖励10余次。
绪论
一、模糊语词对法治的贡献
二、学说的碰撞与发展
(一)西方法学界的深思
(二)中国学者的理论继受与创新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
四、本书的研究方法
五、本书的主要观点
第一章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概述
一、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
(一)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分
(二)模糊语词的对应概念:明确语词
(三)模糊语词的相似概念辨析
二、模糊语词的内在结构
(一)三值逻辑:模糊语词表达结构的逻辑预设
(二)“符号+处理”结构:模糊语词的表达结构
(三)通过模糊语词实现的法律系统整合
三、模糊语词的法律功能
(一)实现立法的抽象化
(二)保持规则的弹性
(三)提升法律文本的技术性
(四)创设自治空间
(五)弥补成文法的语用缺陷
四、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类型化考察
(一)包容性模糊语词:以“母亲”为例
(二)可计量性模糊语词:以“公共利益”为例
(三)程度性模糊语词:以“情节严重”为例
第二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境遇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优势
(一)立法技术的胜利
(二)面向未来的立法便利
(三)降低立法的成本
二、模糊语词运用引发的法律难题
(一)哈特遗留的理论难题
(二)立法者的规范化障碍
(三)司法的适用难题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法治危机
(一)从语词模糊转向规则模糊
(二)规范主义之殇
(三)词典定义的缺陷
第三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多视角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哲学分析
(一)哲学的语言转向与法律科学的任务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诠释学解析
(三)“连锁推理悖论”下的模糊语词运用解析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学原理
(二)明确型立法方案的经济分析
(三)改进方案的经济分析
(四)经济分析的启示:立法技术与法律的模糊性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原理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语义场理论解读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言语行为理论解读
四、模糊语词运用的心理学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认知心理学实验
(二)模糊语词的心理认知与语用选择
第四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域外经验比较
一、英美简明语言运动与法律起草
(一)简明语言运动的兴起
(二)简明语言运动的立法诉求
(三)法律起草与语言的简明化
二、美国立法实践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消解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则指向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逻辑指向与关联性规则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量化指向及模糊度规则
三、韩国程序性审查与立法语词运用
(一)韩国“语言审查”的目的
(二)韩国“语言审查程序”的立法实践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启示
(一)尊重模糊语词的技术性特征
(二)遵守日常语言的运用习惯
(三)强化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性与开放性
(四)重视立法语言的程序化审查
第五章 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则化建构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规则
(一)防止偏见规则
(二)平白意义规则
(三)关联规则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实质性规则
(一)有效补充规则
(二)功能约束规则
(三)容忍规则
三、规则之保障:立法语言审查程序
(一)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设置理据
(二)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主体
(三)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具体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参考书目
二、国内论文类
三、外文译著类
四、外文著作与论文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