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认为,中国近代的历史可以从“封建(亦即地方自治)论”的线索勾勒出与中央专制相对的政治革新运动的脉络。【注文:沟口雄三:《中国的思想》,赵士林译,中国财富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页。】
以这种“内发式”历史观审视清末至民国时期延绵赓续的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制度,则可以在历史坐标上给予更为清晰的定位,也就可以避免以单一的政治视角遮蔽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的潮流动向。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是在现代民族国家政权建设的背景下展开的,国家的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达到空前未有的程度。就地方自治实践而言,传统中国以宗族或乡绅等民间力量为主体的自发型自治模式向国家推动型自治转变。然而,民国时期尚未完成央地关系的妥当性安排,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较为松散,或者是默许、或者是不得不承认国家内部不同地域存在不同的地方自治制度试验。政府推动型自治模式中影响范围最广、赓续时间最长的当属民国时期山西村治。民国时期的山西也正是结合其时的历史机缘得以在数十年的时间内不断试验和发展以“村”为单位的自治,并在20世纪20年代获得“模范省”的美誉。
民国山西村治的开展既与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全面铺开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又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机缘。首先,民国初年地方自治制度经由短暂的停顿之后重新启动,伴随着国家权力向下扩张的趋势,自治单位由县拓展到市、乡一级。乡村秩序的重整和维系与国家权力发生制度性联系。其次,近代乡村自治在河北翟城村和定县的示范性实践对山西村治产生辐射性影响,以村为单位发展农村自治的路径由此受到启发。再次,民国山西村治的开展与当时山西地方当政者的治理理念具有不可忽视的联系。民国时期山西的政治经济建设相对于其他省份而言,一开始就具有纲领性特征,政治经济改革总是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全面推进。1917年之后以发展实业、兴办教育和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的山西新政渐次推广,随即1918年以民德、民智、民财为主要内容的用民政治思想提出。1920年10月,山西省署拟定《村自治分期进行办法》呈报中央政府核准施行。拟具村自治分四期进行。第一期:用官力消除莠民;第二期:用民力救济穷乏;第三期:拟定村范则例;第四期:实行村自治。在村制推行五年之后的1922年,又提出“行政之本在于村”的村本政治思想。
山西村治的进行无论是组织架构的完善还是村治事务的扩展都是一个动态而连续的过程。其中有两条线索并行,一是制度设计和组织架构,二是自治事务的推进。组织和制度的完善并非在某一时期完成,自治事务的扩展也是随着政治、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
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纵深扩张促使山西一省之内建立起相对自足的地方治理制度。所谓山西村治,绝非仅仅“一村之政”“一村之治”,实质上是山西全省范围内为实现秩序和发展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化安排,其推动力在省,改革重心在县,着力点在村而已。山西村治与现代化政治体制的建立密切相关。首先,在规划与监察方面,省级政权对村政计划有着详细的制度设计,并在省一级成立考核机构和实察机构。为考核新政办理效果,除在省署成立六政考核处、村政处进行书面考核外,还将行政研究所改为政治实察所,同时省议会代表组成议员观察团,专司实地考核。其次,县公署改组方面,改变清末县署的刑名书吏制度,建立起现代官僚体制的掾属制,县知事以下分设承政、主计、承审、视学、宣讲、技士、收发七部行政人员。分工明确的现代科层体制将省政、县政与村政连接起来。最后,纵向地方制度方面,逐步发展出“区村闾制”,行政网络愈加沉密。村内横向组织架构方面,为切实完成整理村范等事项,调动村民自了村内事务,具有现代权力分立制衡意味的村公所、村民会议、村监察委员会渐次成立。同时,建立起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息讼会以及为应对时局环境而成立的保卫团。伴随“六政三事”、义务教育、整理村范等山西新政的深入,山西省内建立起以编村为重心的纵向地方制度和横向组织架构。
村治事务与官办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工、配合,除极少数村民自办事项之外,绝大多数村治事务都与行政系统发生联系。以联系紧密程度以及村自主性的大小进行区分,大致又可以分为行政委派事项和官民协办事项两大类。在标榜村政之前的“六政三事”时期,构成“六政三事”的“水利、蚕桑、种树,禁烟、天足、剪发、种棉、造林、牧畜”自然是村治事务的主要部分。这些事务都可以归入行政委办事项。官民协办事项以整理村范诸事项以及治安保卫、公断息讼为代表,这些事项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官方力量不足以有效办理,因此,在官方督导之下更大程度上仰靠村自治组织各自办理。
站在历史长河的下游回望民国山西村治,不仅要看到其由于历史原因最终走向消亡的结果,还要分析其成住坏空的缘由。在制度设计、自治条件、文化冲突、时代局限等方面,山西村治都能给予后世诸多跨越时空的提示。在官治与自治之间探寻互利的平衡点、地方本位主义的强化以及民主基础的夯实,这些都构成村治的山西经验。
在以历史角度勾勒民国山西村治的发展脉络之后,还需要以地方自治为分析工具来观察山西村治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推动了民治。对此,本书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与西方近代地方自治弘扬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理念不同,山西村治在其精神资源上倾向于传统儒家文化。山西村治不仅没有抛弃和破坏儒家传统思想,反而从实用理性出发给予传统更大的尊重,并将其与民治、自治等价值进行融合,构成颇具特色的意识形态。其次,山西村治中的自治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推进型自治,因此自治的培养路径以及自治空间的规模受到行政意志强烈的影响。省级政权对村政事务的规划、干预随着时局需要而变动不居。自治空间的拓展有赖于官方权力的渐次退出。最后,山西村治并非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民治,而是展现出独特的历史表征。在思想方面,山西村治试图实现从民本到民治的跨越;在权力分摊方面,则试图探索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均衡。
综上,本书对民国山西村治的研究首先是立足于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发展的历史脉络,在研究视角上选取历史主义和地域主义两个方面,以期对已经形成的相关研究产生些许实质性推进。当然,由于本人研究能力所限,书中对民国山西村治的梳理和分析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本书出版得到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地方自治视域下民国时期山西村治研究(2016254)以及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