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7年7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6号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规定分十二章,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案、自行协商、简易程序、调查、认定与复核、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附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的总体要求,调整了伤人事故调查、鉴定意见审核等程序,严密了事故现场处置要求,细化了复核受理方式,修订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定责规则。
本书收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施行)》:
第一百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发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至其所在机构;没有所在机构或者所在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转交送达。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检验、鉴定。对于经核查确实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有关情况迅速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或者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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