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监狱学理论研究第一线的、具有鲜明个性特点的部分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加以介绍和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监狱学新观点。让更多的人认识、了解、明白、掌握这些理论和观点,并应用于罪犯改造的实践中,以启迪监狱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张扬多元化的研究理念,倡导基础理论,拓展研究领域,建构理论体系,崇尚创新精神,型塑学术规范,由此推动中国监狱学的发展和进步。
连春亮,男,汉族,生于1965年,河南省禹州市人。先后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司法行政管理系副主任。1987年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任教至今,主要从事法制心理学、监狱学、社区矫正和刑事法学研究。先后在《河南大学学报》、《河南社会科学》、《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司法》、《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四川警察学院学报》、《许昌学院学报》、《南都学坛》等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90多篇,其中有2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出版专著(合著)10部,主编、副主编教材14部,参编教材5部;主持或参与省部级研究课题8个,获得厅级以上奖励15项。其中主持的2009~2010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项目批准号:FFX015),结项时被评为优秀等级。2005年被评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2012年被评为河南省教育系统优秀教师,2015年被评为河南省优秀教师。社会兼职主要有:河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监狱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河南省青少年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河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与测评面试考官。
出版的专著和教材主要有:《剖析罪犯心理的艺术》(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两人合著)、《罪犯心理咨询的理论与方法》(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四人合著)、《罪犯心理矫治策论》(华文出版社2004年版,独著)、《犯罪心理学教程》(中原农民出版社2005年版,两人合著)、《社区矫正概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人文关怀下的罪犯心理矫治》(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两人合著)、《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合著)、《基层法律服务教程》(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应用技术》(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副主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两人合著)、《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主编)、《社区矫正学教程》(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主编)、《社区矫正个案点评》(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主编)、《罪犯矫正形态论》(群众出版社2014年版,三人合著)、《罪犯矫正模式论》(群众出版社2014年版,两人合著)等。
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
走出罪犯改造理论的“围城” —一吴宗宪教授“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述评
附录1:吴宗宪教授简介
附录2:《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目录
契约刑理论
理想与现实的抗争 ——郭明教授的“契约刑”理论述评
附录:郭明教授简介
监狱亚文化理论
破解监狱的密码:囚犯亚文化——孙平教授的监狱亚文化研究
附录1:孙平教授简介
附录2:《监狱亚文化》目录
监狱人性化管理论和囚权主义主张
《深读矫正》的深读——张晶研究员监狱学思想的梳理与拓展研究
附录1:张晶研究员简介
附录2:《深读矫正——现代监狱制度的理论逻辑》目录
:现代罪犯矫正理论
罪犯矫正谱系的文化特质 ——翟中东《矫正的变迁》的深度解读
罪犯矫正新形态:社区性刑罚
附录1:翟中东教授简介
附录2:《矫正的变迁》目录
附录3:《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一国际的视角》目录
“监狱人文五论”
《监狱文化论》的人文精神
监狱学理论的新拓展:监狱形态理论
现代监狱制度构建的体系创新
囚犯论:从“边缘”到“中心”
问题意识是监狱警察研究的不竭动力 宋立军
附录1:于爱荣简介
附录2:“21世纪监狱人文探索丛书”编委会及作者名单
附录3:《监狱文化论》目录
附录4:《监狱形态论》目录
附录5:《监狱制度论》目录
附录6:《监狱囚犯论》目录
附录7:《监狱警察论》目录
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关注点
美国监狱私营化的关注点
附录1:王廷惠教授简介
附录2:《美国监狱私有化研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分析》目录
监狱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主要观点
坚守与展望——“2014年政法院校监狱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研讨会”综述
后记
中央财政支持法律事务(社区矫正)专业课程
2.监狱对暴力事件的处理规则
监狱对暴力事件的处理有一条“铁的规则”:先动手的罪犯处罚重,对没有动手的罪犯不处罚;对事先有预谋、有准备的暴力事件的主要参与罪犯处罚重,对于随机出现的暴力事件处罚轻;对于事先准备打架斗殴工具的罪犯处罚重,对于突发暴力事件就地取材作为打架斗殴工具的罪犯处罚轻;伤害程度达到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伤害程度构不成犯罪的,根据监狱规章制度和打架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引发暴力冲突的原因虽说是多种多样,但谁先动手往往处理谁,这是监狱管理的一条规则。”(第197页)“对实施暴力攻击行为的犯人如何进行处理,不仅要考虑暴力攻击事件发生的后果,而且要考虑对方使用的武器,如果是犯人使用早已准备好的物品或自己制作的凶器的话,那就要考虑处罚的程度。”(第216页)因此,对监狱暴力事件的处理必须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保持公正、公开和公平。在这里,处理过程中“度”的把握很重要,把握得好,能够及时有效地抑制或控制监狱事件的发生。把握不好,就会成为更多暴力事件的催化剂。这是因为监狱暴力事件的处理状态不仅影响着监狱的管理秩序,而且有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果一起暴力冲突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没有处理好,那么暴力冲突事件就会蔓延,接二连三的暴力事件就会出现,这样无疑会造成犯人心理恐慌,感到生存安全受到了威胁,这是十分可怕的。”(第216页)无论是一般的罪犯,还是有“攻击症状”的罪犯,对于监狱暴力的总体认识还是十分清楚的,监狱暴力事件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使自己获得利益,也会使自己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