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11: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4:保加利亚刑法典》制定于1968年4月2日,开始施行于1968年5月1日,迄今经历了61次修订。《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11:外国刑事法翻译系列4:保加利亚刑法典》包括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包括以下十一章:刑法典的宗旨与适用范围;犯器;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刑罚;量刑;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已判刑罚的免除;刑事责任的免除;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复权;强制治疗措施。分则包括以下十五章:危害共和国罪;侵犯人身罪;侵犯公民权利罪;侵犯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经济罪;妨害金融、税收与保险制度罪;妨害公共组织和公务人员活动罪;义书犯罪;计算机犯罪;破坏公共秩序和治安罪;公共危险罪;危害国防能力、闽家秘密和外国情报罪;军事犯罪;破坏和平与危害人类罪。
陈志军,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先后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刑法司法解释研究》(专著)、《菲律宾刑法典》(独译);参《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副主编)、《英美刑法学》、《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刑法学著作二十余部;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家》、《人民司法》、《人民检察》、《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术论文三十余篇。
总则
第一章 刑法典的宗旨与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典的宗旨
第二节 刑法典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预备与未遂
第三节 共犯
第四节 数罪
第三章 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四章 刑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五章 量刑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第七章 已判刑罚的免除
第一节 缓刑
第二节 假释
第三节 赦免
第八章 刑事责任的免除
第一节 支付公开保释金免除刑事责任
第二节 同志法庭适用公共影响措施免除刑事责任
第三节 适用矫正措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刑事责任的免除
第五节 免除刑事责任种类的选择
第九章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第十章 复权
第十一章 强制治疗措施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共和国罪
第一节 叛国罪
第二节 通敌罪与间谍罪
第三节 蓄意破坏罪与暗中破坏罪
第四节 其他犯罪
第二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谋杀罪
第二节 伤害罪
第三节 遗弃罪
第四节 绑架与非法拘禁罪
第五节 强迫罪
第六节 泄露他人秘密罪
第七节 侮辱罪与诽谤罪
第八节 妨害风化罪
第九节 贩卖人口罪
第三章 侵犯公民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民族与种族平等罪
第二节 侵犯宗教信仰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政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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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与终止条款
其他法律中的修正
对刑法典进行修正的法案中的过渡与终止条款
第68条
1.如果被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前实施了被处以监禁的、属于自然犯的另一故意犯罪,即使在其考验期期满之后才发现,也应当执行原来被推迟执行的判决。
2.在第1款所述的情形下,如果罪犯实施的是过失犯罪,则法院可以裁定被推迟执行的刑罚不再予以执行、全部予以执行或者部分予以执行。
3.(1982年第28号国家公报修正;1992年第92号国家公报校正;2004年第103号国家公报修正)如果被缓刑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履行其根据第67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应适用的缓刑措施,则法院可以根据缓刑委员会的建议裁定其部分或者全部地实际执行此前被推迟执行的监禁刑。
4.(1982年第28号国家公报修正)前述各款规定之外的情形下,被推迟执行的判决不再执行。
第69条
1.作为未成年人而实施犯罪被适用缓刑判决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是1年至3年。
2.对第1款规定的罪犯,可以裁定将其被推迟执行的判决的刑罚部分或者全部予以免除。
第69条a(1982年第28号国家公报新增;2004年第103号国家公报修正)
在第68条第2、3、4款和第6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如果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一个新的被判处监禁的、可公诉的犯罪,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而继续不履行根据第67条第3款规定的顺序应适用的缓刑措施时,应当实际执行判决的所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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