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军,1978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德国图宾根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长期从事民法学研究,尤其是侵权法领域的研究。出版专著和教材近1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代表性作品主要有《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奥地利普通民法典》(译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合著作品《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入选第四届“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本人排名第二)。荣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专家对第三人责任论》:
(1)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案件满足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适用要件。就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案件,可以满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各项要件,具体来说:
1)给付近邻。德国学说及实务上一般普遍认为,第三人必须处于给付的危险范围之内,简称为“给付近邻”或“合同近邻”(Vertragsnahe)。①这就是说,“第三人”应当会像债权人一样,遭受到相同范围和方式的债务不履行产生的危险。按照“给付近邻”的要求,偶然的给付联系是不足以满足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适用条件的。就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案件来说,如果第三人可以纳入专家与委托人之间合同的保护范围,就可以适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第三人一般都被认定为处于“给付近邻”,因为专家的意见不仅是为委托人出具的,它也是为交易相对人出具的。②尤其是在专家意见按照约定出示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给付近邻的存在。⑧例如,在1983年的一个案件中,被告是一名不动产专家,他被商人S委托,就S的一处庄园进行估价。在S与被告就委托事项进行谈话时,原告也在场。被告评估了该庄园的交易价值和预期收益,但是,他忽略了该庄园之上必须建造公共住宅建筑的限制。后来,原告购买了该土地。但是,原告发现,租金收益还不能超过其所欠贷款的利息。嗣后,原告取消了这次交易,并起诉被告,要求其赔偿自己因该交易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经纪人佣金、公证费用、贷款利息。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运用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理论。法院指出,专家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作出决定的依据。④正是因为专家的鉴定意见,不仅是为了委托人而出具,也是为了第三人而出具,所以,第三人处于给付近邻。
按照德国法院早期的看法,还要求“债权人近邻”(Glaubigernahe)这一要件。债权人近邻,也称为当事人近邻(Partnernahe),它是指债权人就第三人的保护具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所谓“债权人就第三人的保护具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是指债权人基于照顾关系,对于第三人的祸福共负责任。①换言之,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应当存在“祸福与共”(WohlundWehe)的关系。但是,后来德国司法实务放弃了“祸福与共”的要求。②这实际上就是说,“债权人近邻”并不是决定性标准,而“给付近邻”应当是决定性标准。这实际上为专家对第三人责任案件中适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理论扫清了障碍。因为在专家意见案件中,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往往是利益对立的,双方都希望借助于专家意见使自己获得利益。③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的适用,必须突破“祸福与共”的限制。在著名的领事案中,法院就表明了这一立场。在该案中,P是一家两合公司,被告是一名专家,被告为P所有的一块地产的交易价值做了鉴定。4个月以后,丹麦的领事给被告打电话,领事询问被告,他是否是国家认可的、经过宣誓的专家。被告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接着,领事又询问,被告所做的鉴定是否仍然正确。被告也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应领事的要求,被告还在当天写了一封信给领事,再次确认了他所做鉴定的正确性。3个月以后,原告向P发放了贷款,并以被告评估的价值为基础,通过土地债务的形式在该地产上设立了担保。后来,P没有能够清偿贷款,原告通过法院执行该地产,也没有能够实现其债权,因为地产的价值远低于被告所评估的价值。法院也借助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制度来解决该案件。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将其合同的保护范围延伸到第三人。虽然第三人与专家的委托人的利益是对立的,但不妨碍其被纳入应保护的人的范围。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