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按照历史朝代顺序,全面介绍了中国有史以来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基本脉络和主要内容,以及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书中吸取了近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新成果,尤其是加强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内容以及司法诉讼方面内容的介绍和总结。在体例结构上设置了“本章要点”“资料”“解说”“案例”“人物”“插图”“本章小结”等栏目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引用、法律现象的解说、典型案例的列举和古代法官事迹的介绍,帮助学生在接受授课和阅读教材后确立法治意识,提高认识能力,深入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全书结构新颖,文字通俗,条理清晰,是法律专业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中国法制史的理想教材和适用读物。
叶孝信,男,福建建瓯人,出生于1927年10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先后任教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复旦大学法律学系。主要论著有《试论唐律疏议》(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主编有《中国法制史》(全国自学考试教材)、《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指南》《中国民法史》(获全国高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学术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等著作,译作有《第三世界的社会主义》《布热津斯基言论选》等。
郭建,男,上海人,出生于1956年9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1982年1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1985年复旦大学法律系法律史专业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论著有《当代社会民问法律意识试析》《"坑"考》《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中华文化通志'法律志》《中国财产法史稿》《典权制度源流考》等。译作有《英美法》《日本民法债权总论》等。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起源时代的法律与国家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节 夏商时代的法制
一、夏朝的法制
二、商朝的法制状况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前11世纪-前771)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礼
二、刑
三、誓与诰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二、宗法制
三、婚姻制度
四、继承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罚制度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井田制
二、动产的私有权
三、契约习惯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司法程序
三、贵族官僚在司法中的特权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制(前770-前221)
第一节 法律形式的转变
一、公布成文法的潮流
二、创建成文法典
第二节 法律制度内容的变化
一、社会等级大变动
二、刑事法律的变化
三、承认土地私有
第二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
二、审判制度
第四章 秦国及秦朝的法制(前356-前206)
第一节 商鞅变法
一、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
二、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三、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四、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一断于法“
二、法律必须公开
三、轻罪重刑
第三节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式
四、廷行事
五、法律解释
六、其他
第四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二、婚姻法律制度
第五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
二、刑罚制度
三、主要罪名
第六节 财产法律制度
一、土地私有权
二、债权关系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制(前206-220)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汉初以”黄老“学派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经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导思想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二、家族制度
三、继承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则以及通例的变化
二、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主要罪名
第五节 财声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契约习惯及法律
三、损害赔偿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四、其他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节 法律形式
一、律的演变
二、令的发展
三、科和格的变化
四、其他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
第八章 两宋的法制(960——1279)
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的法制(916-1368)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1368-1644)
……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1644-1911)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1912-1949)
第十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法制(1927-1949)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周本身是一个规模不大的部族,根据儒家典籍中的一些论述,我们可以得知,在建立对中原地区的统治后,西周统治者认真总结了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制指导性观念。一、敬天保居、明德慎罚
上一章曾提到,“天”这一概念作为至上神的用法,在殷商时代是没有的,当时使用的是“帝”和“上帝”。天在西周逐渐成为超自然力量的代名词,作为无所不能的神祗在西周受到顶礼膜拜。
如前所述,商代统治者一直对神灵极为恭敬,“率民以事神”,并声称“帝”和他们的祖先会保佑其政权的长治久安。但事与愿违。对“帝”和祖先神敬奉有加的商政权,并未如其所言能够永保国祚,而是由于民怨沸腾、被“小邦周”彻底颠覆了。这不能不使西周初年的统治者们深怀戒惧。“殷鉴不远”,为适应建立新的稳固统治的需要,他们积极反思殷商灭亡的历史教训,从安抚民意和理论建构两方面的意图出发,提出了一套更为全面、系统的政治和法制思想。
由于当时所处的历史时代还没有完全脱离蒙昧状态,西周统治者并没有也不能够放弃对神祇的供奉。他们继承了殷商占卜的传统,出土的周原甲骨刻辞是先周时期的卜问记录,《尚书》中的《金滕》《大诰》等篇章也有不少反映周人占卜的内容。但他们逐渐改变了商代人对“帝”的崇拜,而提出了新的至上神概念“天”。“天”的观念,在存世的金文中始见于武王时青铜器《大丰簋》。天被视为最高意志和绝对本体的代表,服从天的意志是人间凡众、包括君王的绝对义务。
在西周统治者看来,这一至上神的意志并不像前朝殷商所声称的那样,仅仅通过占卜的方式就可以感知,尽管他们并不否认这仍然不失为一种必要的途径。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认为,天的意志是与“民”和“德”紧密联系的。首先,天意常常是通过民意表现出来的,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甚至“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当然,民不能自行做主,必须通过统治者的洞察来体恤其意。但毕竟这是已经达到相当高程度的民本思想。同时.“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天命只赐予有德之人。前朝夏桀、商纣之败在他们看来就是因为“不敬厥德”。德成为维系天、人关系的主导力量,因此统治者要“以德配天”。才能常葆安宁。这种意识体现了中国早期思想中人本主义和民本主义的萌芽。
因此,在法律活动中,西周统治者中的有识之士积极强调作为统治主体要“明德”“明刑”,慎重立法。努力实现刑罚恰当、适中,以此体恤民众、克配天意,最终达到维护统治稳定、受天佑福的根本目的。资料
西周的慎刑思想
王日: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尚书·吕刑》
译文:
周穆王说:“唉!要谨慎地对待刑狱啊!司牧典狱、族姓诸侯们,我多次地讲了畏惧的话。我谨慎地对待刑狱,一定要使有德行的人主持刑狱。现在天为了造福民众,在人间设立了君主以配天。狱讼中要明察无证据的一面之词。民众能够治理.无不是因为我们能够公正地听取狱讼中诉讼双方的证词。不能从争讼双方取利致富,因狱讼所得的财物,不能作为据为己有的私家财宝。这样做,只能是聚积罪刑,引起民众的怨恨。要永远畏上天的惩罚,并不是天不公正,只是那些诸侯所施行的教命不公正。如果天惩罚不严厉,那么,天下民众就不能享有善政了。”①二、亲亲、尊尊和有别
西周在法制史、文化史上最重要的成就是逐步确立了一整套礼制的规范。礼制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起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会格局。
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为了建立整合有序的社会,必须基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对不同的人界定不同的社会权利和规则。其中,家族关系和政治身份是最主要的指标。当然,还有性别等要素。亲亲,主要是指从家族角度的有别,规范家庭成员的不同地位,以保持家族的团结、和睦。用现在的角度来分析,就是在家族之中,父子、兄弟基于血缘关系,各自享有明显不平等也不相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各安其位,不得混淆、僭越。尊尊,在家族内部是指尊敬尊亲长辈·同时也可以从社会等级的角度强调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具有尊贵的地位,应该受到尊重与尊敬。此外,在社会逐步过渡到男权中心的时代,西周强调男女有别,女子应安分守己,主要的活动空间限于部分家族事务,其社会作用与男性有明显区别。总之,“亲亲、尊尊、男女有别”的核心就是“有别”,个人在基于血缘、爵位和性别确定的社会等级阶梯上各有固定的位置,处于不平等的等差秩序状态中。
这种“有别”的原则,是礼制的核心,也是西周法律文明的指导思想。亲亲的家族关系的中心是父子关系(因为女性服从男性,因此母子关系是父子关系的派生物,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父子关系中特别强调的是子对父的义务,即“孝”。尊尊的政治关系中,君臣关系是其核心。对于统治者而言,正是通过这种等差关系,维护君、父的根本性权威。亲亲、尊尊紧密结合起来,正如后来孔子做总结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I-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④对父、兄恭敬的人,很少有在社会上对上级不恭敬的,这样的人会造反作乱,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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