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用通俗的语言,将与寻常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采取问答的形式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所涉及法律门类包括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物权、合同、婚姻家庭、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等17个领域。本书会成为广大读者生活中的法律帮手。
公民法律知识储备宝典,大众生活维权必备利器。 专业视角,大众口味,言必有据,通俗实用。一书在手,生活法律知识全知道。 服务于生活的简明法律读本 运用于实践的纠纷解决指南 贯穿于人生始终的智慧宝库 《法律讲堂: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1000例(经典珍藏)》的全部内容体现以下特色: 绝对实用:书中所涉法律问题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保证读者日常生活用得上。 绝对通俗:语言通俗,尽量避免使用法学专业术语,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讲述枯燥晦涩的法律知识,保证读者看得懂。 绝对便利:在向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时,我们严格遵循着以现行法的规定为依据的原则,做到言必有据,对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在解说时全文引出,免去读者检索之苦。
生活中,相信很多人对法律都抱有敬而远之的心态。有的人认为法律文字高深,晦涩难懂;有的人认为自己奉公守法,不偷不抢,因此法律与自己毫不沾边。其实这些想法是对法律认识的一个误区。每个人的一生都离不开法律,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我们时时刻刻都在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不信吗?让我们看看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到餐馆吃饭、到商场购物涉及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婚会涉及婚姻法,工作及就业会涉及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自己的财产权益会涉及物权法……哪个人敢说自己与法律绝无关系,哪个人敢说法律与自己不沾边呢? 其实仔细探究,人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说是无穷无尽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寻常百姓却普遍法律知识欠缺,从而导致了法制意识淡薄。当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发现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时、当你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却往往感到不知从何入手。 为了让广大读者更方便、更快捷且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生活法律知识,我们精心编写了这套《法律讲堂——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1000例》,希望以深入浅出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人们眼中抽象而枯燥的法律条文解释给读者,从而使广大读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以最快速、最经济、最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在面对各种性质的利益纷争及侵权行为时,能够有理有据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书所涉法律门类广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物权、合同、劳动就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犯罪刑罚、诉讼实务等十七个门类,与寻常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无所不包。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了读者所处环境及文化程度的不同,对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了解程度的不同,我们尽量采用通俗的语言,以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看到或亲身经历的事件为切入点,采取问答的形式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在向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时,我们严格遵循着以现行法的规定为依据的原则,做到言必有据,对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在解说时全文引出;对法律问题或法律条文所涉及的法律专业术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说。因此,可以说本书基本达到了专业视角,大众口味,通俗实用的要求,会成为广大读者解决生活法律问题的帮手。 希望读者朋友会喜欢本书。您可以在闲暇之时随手翻开几页,每天从中学习一点与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让这些法律知识成为您可以受益一生的有效武器。当然,由于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辛辉,男,讲师,硕士,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河北省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河北科技大学“环境教育奖”组委会副秘书长,河北省法学会环境法分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会员。1999年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并到河北科技大学法律系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主讲法理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多门法学专业课程,主持或参研了十余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参与撰写《宪法学》、《环境法学》、《大学生法律适用》等著作和教材多部,主编公民法律知识普及读物《10分钟学会一个法律常识》,先后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在美国爱荷华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
一、权利义务篇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招聘时限制身高,侵犯了应聘者的什么宪法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吗? 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被逮捕,由哪个机关批准?并由哪个机关执行? 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 “私闯民宅”在宪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可以私拆被告的信件吗? 公民的举报权是否受宪法保护?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什么样的限制? 家长强迫孩子退学,就没有人可以管了吗? 拒绝服兵役会被判处刑罚吗? 不履行纳税义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哪些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做了规定? 二、民事主体与民事行为篇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对于成年子女的债务,其父母是否有责任清偿?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如何确定公民的住所? (二)监护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何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是否可以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应当由何人提出,在何时提出? 被宣告失踪的人的财产该如何处理? 宣告死亡应当由何人提出,在何时提出? 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死亡,那么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撤销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原有财产如何处理? 被撤销死亡后,发现配偶已经再婚,婚姻关系能自行恢复吗? (四)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可以有自己的字号吗?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以家庭财产清偿债务? 自然人如何加入个人合伙? 合伙人对个人合伙的债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当事人在“寻物启事”中承诺给与丰厚报酬,但事后又反悔,违不违法? 公民在被人强迫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祖屋卖给他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民事行为的一部分有效而另一部分无效,其法律效力如何?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消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其条件具备时发生何种效力? 什么是代理?不论什么行为都可以代理吗? 代理人在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前提下实施了代理行为,其行为是否有效?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代理,责任由谁来负? 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应承担什么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承担什么责任? 转代理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六)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时间是多长?如何计算? 在商场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人身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的阻碍使诉讼时效过期,该如何补救? 当事人是否可以以约定方式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同一债权中的一部分主张权利后,其余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三、物权篇 (一)物权的设立与变更 买房子交了房款的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吗? 登记机构收取“天价”登记费,怎么办?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吗?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怎么办? 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登记对抗主义对抗的是谁? 取得了动产就能获得其所有权吗? 动产物权的三种特殊交付方式是什么? (二)所有权 公民的财产被国家征收了,怎么办? 征用公民的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村民有权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房吗? 村干部有权私分村里的闲置地吗? 村干部有权把村里的土地发包给外村人吗? 善意取得的财物,所有权人还能追回吗? 归还别人的遗失物有权要求报酬吗?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捡到的人所有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怎么回事? 业主有权将自己的住房改成卡拉OK厅吗? 业主在自己小区停车需要交停车费吗? (三)相邻与共有 如何认识和处理好相邻关系?. 邻居堵住了自己的通道,怎么办?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自行排污,不顾相邻人吗?. 相邻权人行使相邻权造成他方损害,有权要求赔偿吗?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什么不同? 共有人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时怎么处理? 共有人有权单方决定对共有的房屋铺地板吗?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共有人关于承担债务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吗?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何时发生效力? 承包期内,承包人有权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吗? 承包期未满,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地吗? (五)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吗? 房子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归谁? 在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国家能收回土地吗?. 公民的住宅用地使用期届满后怎么办? 农民的宅基她因自然灾害被毁怎么办?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六)地役权 什么是地役权?设立地役权应采取什么形式? 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合同能否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地役权的最长存续期限是多少? 作为供役地的集体土地被承包后,承包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供役地的义务? 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或抵押? 地役权在什么情形下消灭? 当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时,如何区别是基于地役权还是相邻关系而利用? (七)抵押担保 什么是抵押权?-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企业能否以其将要生产出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哪些? 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又 将抵押的财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将财产退给债务人? 将已出租的房子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能否要求承租人搬出? 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卖掉作为抵押的房产时,买房人怎样保留住该房产? 债务到期前,债权人能否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变化? 债权人就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其他债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一份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时,财产变卖的价款应如何分配? 抵押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行使抵押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八)质权担保 什么是动产质权? 质押的财产损毁或价值减少,质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动产质权时,其他担保人的责任会发生什么变化? 将债务人出质的汽车转质给他人,他人造成 汽车毁损时债务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人能不能用存款单为自己的债务质押担保? 应收账款能够出质给债权人吗? (九)留置担保 在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企业之间的留置,是否还要求债权人必须根据合同留置对方财产?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什么时间内偿还债务才能取回被留置的财产? 一辆汽车被抵押后又被他人留置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受偿顺序如何? 留置人造成留置财产毁损时,债务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什么情形下留置权人丧失留置权? (十)占有 不知情的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其损坏,需承担责任吗? 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能否要求权利人返还?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出? 四、合同篇 (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到商店买东西也要签订书面合同吗?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的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合同而并未签署,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为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吗? 我国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吗? 对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时,以谁的解释为准? 对方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合同不成立,应赔偿损失吗? 双方约定合同符合一定的条件后生效,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正当阻止合同成立,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吗? 约定半年后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附期限合同有效吗? 12岁的中学生能订立合同吗? 未成年人接受亲朋的馈赠,需要经过父母的同意吗? 被辞退员工持单位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是否无效? 把无权处分的东西卖掉,该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因上了“托儿”的当而购买某物后,买卖合同有效吗? 合同中可以任意约定免责条款吗? 对茶叶等级产生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吗? 因受骗而购买假货应该怎么办?.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可以是无限期的吗?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就什么也不用管了吗? (二)合同的履行 …… 五、房屋买卖、租赁与业主权益篇 六、婚姻家庭篇 七、继承篇 八、劳动篇 九、侵权责任篇 十、知识产权篇 十一、交通事故篇 十二、医疗事故篇 十三、犯罪与刑罚篇 十四、经济与商事篇 十五、程序法篇 十六、行政法篇 十七、特殊群体保护篇
我们都知道,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都有一定的限制,不得以自己享有权利为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毫无限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必然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比方说公民开车在马路上行进的时候,不得随意在马路上狂奔,必须符合交通规则,否则就有可能受到交通警察的阻拦并可能招致惩罚。那么,权利行使的限制在宪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于各自原因,不得不辍学回家或者外出打工。我们知道,完成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因此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负有保障孩子受教育的义务。但是当父母强迫自己的孩子退学时,谁有义务来保证这些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呢?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相关部门对此负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由于现在的适龄服兵役的青年大多都是独身子女,从小生活在相当优越的家庭环境中。因此,虽然很多人到了服兵役的年龄,却因为部队里面艰苦的生活环境、严格的纪律以及严酷的训练方式而选择逃避。我们知道,依法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义务,那么如果逃避服兵役,会被判处刑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同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第六十一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所谓依法纳税,是指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为什么公民要依法纳税,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保证社会物质生产和公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必须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以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论是从事物质文明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都必须有资金保证。诸如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公民所缴纳的税款可以说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义务与权利是统一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其中,依法纳税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税收的实现,刑法中规定了涉税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