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的全面深入的工具书,全面收录刑事诉讼法条文所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规范层面的规则,又适当囊括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法律适用答复、复函;既立足刑诉法条文的有权解释,以对司法实务具有拘束力的规则为基础,又高度重视刑事司法实务中业已发生的疑难问题,作者喻海松博士尽可能提出针对司法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后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实务刑事诉讼法评注》的主要栏目包括“立法沿革”“相关规定”“立法解释”“立法工作机关意见”“‘六部委’规定”“基本规范”“其他规范”“指导性案例”“法律适用答复、复函”“司法疑难解析”,力争做到“一书”解决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和常见问题。本书与之前出版的《实务刑法评注》相结合,能够使刑事实务工作者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应对案件处理中的各种问题。
喻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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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海松,1980 年生,湖南新邵人。法学学士(2003 年,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2005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8 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曾在德国马普外国刑法暨国际刑法研究所研修。现从事刑事司法工作,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获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独著《刑法的扩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年版)、《文物犯罪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环境资源犯罪实务精释》(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网络犯罪二十讲》(法律出版社2018 年第1 版、2022 年第2 版)、《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司法适用疑难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年版);编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 年版);发表论文近八十篇。
引言 程序整体的理念倡导与刑事诉讼的问题解决
第一编 总则(第1~108条)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条【职权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规范集成·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
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相关规范集成·请示案件与上下级司法机关关系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制度与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犯罪适用本法规定】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相关规范集成·涉港澳台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分工】
相关规范集成·公安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
相关规范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管辖
相关规范集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地域管辖冲突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相关规范集成·刑事辩护全覆盖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相关规范集成·涉外证据的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
第五十五条【证明标准】
相关规范集成·证据分类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七条【检察机关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作证保护】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和执行机关】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执行规范】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第七十七条【监视居住的执行规范】
第七十八条【对监视居住人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和执行权】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扭送】
第八十五条【拘留程序】
相关规范集成·盘问
第八十六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及时讯问】
第八十七条【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相关规范集成·提前介入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
第九十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和执行】
第九十一条【批准逮捕的期限和对不批捕决定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对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逮捕执行程序】
第九十四条【对被逮捕的人应当及时讯问】
第九十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羁押期满未能结案的处理】
第九十九条【强制措施期满的处理】
第一百条【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相关规范集成·换押
相关规范集成·武器、械具的使用
相关规范集成·留置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相关规范集成·司法救助
相关规范集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的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82 条)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调查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侦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调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与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时间及权利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谈话与讯问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二十九条【犯罪现场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提交证据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的一般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笔录的制作】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和保管】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
第一百四十三条【通知邮电机关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查询、扣押、冻结的解除】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查询、冻结、查封、扣押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的目的和主体】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制作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相关规范集成·价格认证
相关规范集成·文物鉴定评估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技侦材料的证据资格】
相关规范集成·技术调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令的发布】
相关规范集成·限制出境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重罪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调查处置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相关规范集成·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时讯问和听取意见】
第一百七十四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证据合法性说明和补充侦查】
相关规范集成·补充调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及提出量刑建议】
相关规范集成·对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相关规范集成·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部分不起诉的特殊规定】
相关规范集成·企业刑事合规
第三编 审判(第183~258 条)
相关规范集成·三项规程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组织及合议庭人员的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判决与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一审公开审理的原则与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时审判长宣布、告知、审查的事项】
第一百九十一条【被告人、被害人参与庭审的程序】
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鉴定人出庭】
第一百九十三条【要求证人到庭】
第一百九十四条【证人、鉴定人参与庭审的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法庭质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与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辩论】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作出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对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原则和例外】
第二百零二条【判决的宣告和送达】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的署名及写明上诉的内容】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延期审理后补充侦查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制作法庭笔录的程序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相关规范集成·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相关规范集成·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的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的审查处理与证据调查核实】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诉和审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主体】
第二百二十九条【请求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条【二审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发回重审案件审限的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的审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主体与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再审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第二百五十七条【再审的强制措施与中止原裁判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再审的期限】
相关规范集成·刑事赔偿
第四编 执行(第259~276 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种类】
第二百六十条【一审宣判后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死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的交付执行和停止执行、恢复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交付执行的职责分工】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决定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在决定前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
第二百六十九条【社区矫正】
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刑罚执行期间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四条【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第二百七十五条【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合法性的监督】
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277~307 条)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
第二百七十八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第二百七十九条【社会调查】
第二百八十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及与成年人的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一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和解的审查】
第二百九十条【对和解案件的从宽处理】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
第二百九十二条【缺席审判的送达】
第二百九十三条【缺席审判的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缺席审判判决书的送达和上诉、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缺席审判被告人到案的处理和财产处理错误的救济】
第二百九十六条【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案件的缺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违法所得没收的适用范围及申请程序】
第二百九十九条【违法所得没收的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没收裁定的作出及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终止和没收错误的救济】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和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零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
第三百零七条【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附则(第308条)
第三百零八条【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相关规范集成·在线诉讼
附录
附录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自2023年2月25日起施行)
附录二 刑诉基本规范的共用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修改,修改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海警局令第1号,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录三 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总目录